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
桐乡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嘉兴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17〕4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含)以上10人(不含)以下重伤,或者死亡1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外发生的造成上述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要求及时上报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报告市政府,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请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责任倒查。
事故调查组由市政府牵头或指定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牵头,市级有关部门按规定派员参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和组长由市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条 调查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包括应急处置、救援以及善后处理等情况);
(二)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