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改善崇福镇中山区域基础设施陈旧、道路交通拥挤的状况,提升该区域内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崇福镇中山区域旧镇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一、房屋征收范围为崇福镇中山社区区域内,北至崇德路,南至中沙诸塘,东至青阳河,西至京杭大运河,详见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0日公布的崇福镇中山区域旧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崇福镇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按照《崇福镇中山区域旧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
四、签约期限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4个月内。
五、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桐乡市崇福镇中山区域旧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2日
附件
桐乡市崇福镇中山区域旧镇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因崇福镇中山区域房屋建造年代久远、危旧房屋集中、基础设施落后、道路交通拥挤,为提升该区域内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改善崇福老城区整体形象,实施中山区域旧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征收事项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本项目位于崇福镇中山社区区域内,北至崇德路,南至中沙诸塘,东至青阳河,西至京杭大运河,详见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0日公布的崇福镇中山区域旧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
经调查登记,本项目共涉及被征收人约394户,其中公房承租人约67 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37414平方米。调查结果详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8年4月27日公布的崇福镇中山区域旧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以房屋产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等合法凭证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为桐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桐乡市崇福镇人民政府。
四、签约及腾空期限
签约期限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4个月内;腾空期限为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30天内。
五、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七、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嘉兴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及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
(一)产权调换房屋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住宅281套和商铺41间,均为现房。
房源一:位于崇福镇青阳路与崇新线交叉东北侧的星东铭苑高层50套,建筑面积约137平方米;房源二:位于桐乡市第二中学东侧华光景苑191套,建筑面积约126平方米。商业店铺 41间,上下层建筑面积70至200平方米不等;房源三:位于崇福镇语溪大道信用总社东侧城池花苑40套,建筑面积分别约83、99平方米。
(二)周转用房
用于临时安置的周转用房位于崇福镇振福路振福小区。
九、住宅房屋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以房屋产权证或产权认定书等合法凭证为依据,每户按两次搬迁,每次按1500元计发,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000元的搬迁费。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产生的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每月每平方米18元计算,架空层和车库按每月每平方米9元计算,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不低于每月90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三)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四)可安置面积与购房优惠。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可安置面积,并给予购房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