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18〕47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公共消防安全体系,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现“防大火、降亡人、减总量”工作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统一领导
(一)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市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研究消防工作。各镇(街道)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平安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及党委政府专项督查内容,提高考核比重。明确消防安全委员会机构组成、议事规则、成员职责、工作制度,并成立督导专班,落实常态化督导。
(二)严格挂牌督办制度。各镇(街道)要结合本地火灾形势和特点,每年至少确定一批火灾隐患单位或区域,明确整改期限、落实督改责任,对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单位和地区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市政府每年对火灾起数排名靠前和亡人火灾突出的镇(街道)予以滚动挂牌督办,年底按照火灾事故下降率考评销号。市消安委定期对重点镇(街道)进行约谈。
(三)落实常态化火灾防控机制。加强火灾形势分析研判,找准本地火灾防控薄弱点,开展三类场所、高层建筑和电气火灾、危化品、燃气领域及其他火灾高危领域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乌镇作为互联网安保重点区域,以重大活动消防安保标准做好日常消防管理,确保世界互联网大会等重大活动消防安全。
(四)加强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对未依照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导致火灾发生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嘉兴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时启动追责机制,严肃追究责任。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火灾落实跟踪督办制度。
(五)强化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发生亡人和有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到场、组织协调灭火救援和善后处置,并依法依规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执行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提及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事故暴露问题立即整改等制度规定。
二、落实部门监管职责
(一)落实消防部门职责。消防部门要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定期分析火灾形势,掌握本行政区域火灾规律和特点,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发挥主力军作用。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落实行业部门消防管理职责。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企业、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教育部门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建立常态化的消防安全教育制度,督促学校根据已编入中小学地方教材的消防知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寺院、宫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消防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消防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查处消防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加油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储备粮储存环节消防安全管理。文化部门负责由文化部门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区域社会单位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监管的国有企业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水务集团、金凤凰集团、供电公司等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工作机构人员配置,落实消防安全资金保障,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抓好落实。对新兴行业和领域,应及时研究确定消防监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