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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标准地”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标准地”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桐乡市“标准地”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和《嘉兴市“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嘉政发〔2018〕43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标准地”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策部署,把“标准地”制度作为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抓手,有机衔接“亩产论英雄”改革,撬动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迭代升级,增创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百姓受益的体制机制新优势,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开发区、濮院毛衫针织产业园区、濮院时尚特色小镇、乌镇互联网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新批工业用地不低于3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以“标准地”制度供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实现开工前审批最多100天;2019年在上述重点区域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并探索向其他投资项目延伸推广。

  三、重点任务

  (一)完成“标准地”区域评估工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2018年底前开发区、濮院毛衫针织产业园区、濮院时尚特色小镇、乌镇互联网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全面完成区域能评、区域规划环评、区域防洪影响评价、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区域水资源认证、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根据区域有关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开发区、濮院镇、乌镇镇)

  (二)构建 “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根据《浙江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试行)》及《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桐政办发〔2018〕35号),制订发布全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设备投资比率、研发经费与收入比等控制性指标(详见附件1)。同时研究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适时修订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税务局)

  (三)明确“标准地”出让承诺履约要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地块所在区域的相关控制性指标,出具拟出让地块的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设备投资比率、研发经费与收入比等控制性指标,提前告知国土资源部门,由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公告出让。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与开发区或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再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违约责任等。(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濮院镇、乌镇镇)

  (四)推进“标准地”代办制、承诺制等改革联动。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加强项目前期精准指导。相关部门可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对照清单和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积极探索建立“标准地”与“多规合一”改革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等市级有关部门,开发区、濮院镇、乌镇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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