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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社保接续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中共桐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28日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社保接续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我市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市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市内创办企业,适用本办法。

  二、离岗创业期间社保关系处理

  1、离岗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如选择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不再享受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相应待遇。

  2、离岗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事业单位承担,也可由所在事业单位、企业和离岗人员三方另行约定,个人缴费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费基数参照所在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3、离岗人员离岗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作时间,与离岗前所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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