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5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市发改局、分类办、市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制定了《桐乡市生活垃圾分类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桐乡市发展和改革局 桐乡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12月12日
桐乡市生活垃圾分类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为不断提高全社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自觉性、主动性,促进分类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5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信用信息管理的对象为我市范围内,涉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对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受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一)单位和个人违反《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办法》第十八条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任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