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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排污权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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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排污权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1日

桐乡市排污权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引导环境资源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科技企业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桐乡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排污权总量指标合理使用和有效调剂,根据《浙江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浙环发〔2013〕45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嘉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嘉政办发〔2014〕112号)、《浙江省储备排污权出让电子竞价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嘉兴市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规定(试行)》(嘉环发〔2018〕9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桐乡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类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总量指标的基本账户、储备、有偿使用、交易配置、租赁、回购、收回等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总量指标管理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技术等手段对建设项目所需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进行科学管理,实现总量指标的合理分配、有效监督和规范化流转。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总量指标,现阶段主要是指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及铬、铅、汞、镉、砷等五类重金属污染物。

  本办法所称的富余排污权总量指标,是指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削减的排污权总量指标。

  第四条总量指标包括现有指标和存量指标。

  现有指标,是指排污单位已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通过排污权交易而占用的排污权总量指标。

  存量指标,是指政府分配结余以及通过回购、收回等收储的,可安排用于新(改、扩)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指标总量削减替代的排污权总量指标。

  第五条排污权总量指标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科学实施总量指标量化管理,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新增环境资源要素指标增量双控,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二)保障减排原则。合理控制、分配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总量指标,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三)盘活存量原则。加强政府对排污单位闲置排污权、富余排污权的回购,推动排污单位排污权总量指标市场化流转,提高环境资源要素配置效率。

  (四)保障重点原则。鼓励企业产业链发展,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环境资源要素的指标需求。

第二章 总量指标基本账户

  第六条 建立市级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基本账户,市环境保护局将已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的现有排污单位的现有指标和政府的存量指标纳入全市总量指标基本账户。排污单位年度允许排放总量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核定的现有排污权指标总量。

  第七条 存量指标是工业类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污染物削减替代和排污权总量指标租赁的主要来源。市环境保护局建立存量指标储备账户,对存量指标实施统一管理,进行行业分类、动态登记、汇总统计和分配,用于建设项目总量平衡削减替代和租赁。

  第八条存量指标的来源包括: 

  (一)现有储备库内的排污权总量指标;

  (二)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桐乡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其无偿取得或有效期已满的排污权总量指标;

  (三)政府回购的排污权总量指标;

  (四)排污权核定时,排污单位因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提高,所削减的排污权总量指标;

  (五)其它来源。

  第九条 制革(含毛皮加工)、印染、造纸、电镀等行业的总量指标实行同行业内部总量控制制度。

第三章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

  第十条 公开、公平、公正分配排污权总量指标。市环境保护局应当根据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减排以及污染物排放现状等情况,遵循国家确定的污染减排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及建设项目前评估标准的相关规定,核定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总量指标。

  第十一条现阶段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

  第十二条 在每个五年经济规划期期初,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经济规划期、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产业布局和污染物排放现状等,核定排污单位现有项目的排污权总量。排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核定量通过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取得现有项目的排污权总量指标。

  第十三条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总量指标,原则上采取定额出让,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实行政府基准价,缴费年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一致。

  第十四条 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和排污权总量指标核减情况,对制革(含毛皮加工)、印染、造纸、电镀、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实行一年一缴,并在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政府基准价基础上实行差别化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其中A类企业为基准价0.5倍、B类企业为基准价的1倍、C类企业为基准价的2倍、D类企业为基准价的3倍。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并依法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逾期未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排污权总量指标,由桐乡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纳入存量指标储备库。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新(扩、改)建项目新增的总量指标由排污单位按规定的削减替代比例,以电子竞价方式购买政府出让的存量指标或排污单位转让的富余排污权总量指标,使用期限按照电子竞价相关规定执行,最长不超过五年。使用期限期满后排污单位根据1:1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第十七条参与排污权电子竞价的排污单位事先需向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排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如委托办理的,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现有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确定项目所需排污权总量指标的种类和数量的环评批复文件;

  (五)市环境保护局同意新增排污权总量指标的文件;

  (六)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获准参与电子竞价的申请人应按照竞拍公告确定的交易时间通过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参加嘉兴市排污权交易中心组织的排污权电子竞价活动。

  第十九条电子竞价结束后,交易双方应持有效的《浙江省排污权成交结果确认书》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市环境保护局授权的要素资源交易机构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办理排污权资金交割手续,并到市环境保护局办理《国家排污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因政府整治需要关停的,排污单位排污权可以协议转让,但事先需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核同意,且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政府基准价。

第四章总量指标配置

  第二十一条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储备库总量情况,对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总量指标,按项目行业类别及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精细化配置。优先保障重大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专项以及重大产业项目环境资源要素指标需求,新增指标由桐乡市人民政府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存量储备指标取得,协议出让价格由桐乡市人民政府根据嘉兴市最近三次的同类排污权总量指标电子竞价价格的均值确定。

  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及铬、铅、汞、镉、砷等五类重金属排污指标总量,其削减替代比例不低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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