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
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光荣牌是党和政府给予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的崇高荣誉。悬挂光荣牌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适应新时代双拥工作的重要体现。
(二)基本原则。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密切协作配合、明确职责分工,稳步推进悬挂光荣牌工作。
(三)工作目标。各镇(街道)及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悬挂光荣牌工作建档立卡制度,汇总相关资料、信息和统计数据。2019年1月10日前,力争基本完成光荣牌悬挂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悬挂对象与方式。光荣牌称号统一为“光荣之家”,悬挂对象主要是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具有桐乡户籍的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人员。具体分为以下三类:一是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 (以下简称“三属”家庭);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家庭(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三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军人家庭(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家庭)。
各镇(街道)及村(社区)应主动为户籍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对于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按照规定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社区)申请悬挂光荣牌(见附件1)。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二)光荣牌更换与保留。悬挂光荣牌的对象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改变或发生光荣牌老化破损等情形,可向现户籍所在村(社区)申请更换光荣牌(附件2)。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或去世后,其家庭继续悬挂光荣牌。悬挂光荣牌家庭的“三属”或退役军人去世后,该家庭可继续悬挂光荣牌,但不再更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