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行政村: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镇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确保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中水利工程建设做到“科学布局、合理规划、资金保障”,特制定《关于石门镇水利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政策的通知》。
水利设施工程建设投入资金的筹集实行分级承担的原则,分别由市级以上(包括市级)补助资金、镇财政补助资金、村集体或其他农业经营主体自筹资金等三部分组成,其中镇财政给予的补助标准为:
一、圩区整治工程:
1.村集体实施的闸站工程、泵站工程、圩堤加高加固工程、田间配套工程(包括渠系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机耕路工程、涵洞工程、落河缺工程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泵站建造工程、管道布置工程)等工程项目:⑴列入市级及以上补助项目的,工程实际结算总额除市级及以上项目补助资金外,其余不足部分按镇财政补助70%,村集体自筹30%;⑵未列入市级及以上补助项目的,镇财政按工程实际结算总额的50%给予补助,其余50%由村集体自筹。
2.其他农业经营主体(非公益性项目)自行建造的泵站,且未取得市级及以上项目补助资金的,镇财政按工程实际结算总额的30%给予补助,其余70%由其他农业经营主体自筹。
二、河道综合整治工程:
1.村集体实施的护岸工程、护岸绿化工程、水系沟通工程、机耕桥工程等工程项目:⑴列入市级及以上补助项目的,工程实际结算总额除市级及以上项目补助资金外,其余不足部分按镇财政补助70%,村集体自筹30%;⑵未列入市级及以上补助项目的,镇财政按工程实际结算总额的50%给予补助,其余50%由村集体自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