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六部门第84号令),根据市委宣传部(2018)53号文件精神和桐乡实际,特制订《桐乡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桐乡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3月20 日
桐乡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设置公益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四条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个人以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从业人员设计、制作,刊播公益广告。
第五条 公益广告活动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协调下实行归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分类指导,为广泛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提供有力的支撑。
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全市公益广告宣传活动,督促主体单位围绕中心提升公益广告内容的合理性、有效性、充分性,形成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的浓厚社会氛围。包括指导公益广告稿源的集纳以及负责网络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益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全市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敦促相关公益广告发布者按季向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指导相关部门做好部门职责内的公益广告备案审核和存档工作,并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对刊播情况按季度进行内部通报,定期对外公布公益广告发布和执法情况。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指导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业务经营者做好公益广告制作、刊播、备案和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主体单位对建筑工地及围挡、灯杆、城市景观、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构筑物的广告设施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做好公益广告制作、刊播、备案和管理工作。
市交桐乡市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及所管理对象单位对汽车站、码头、公交站台、公共自行车亭、站牌、公交车、出租车等与公共交通工具、场站有关的广告刊播介质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做好公益广告制作、刊播、备案和管理工作。
桐乡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广播电视媒体、华数等数字电视运营者等公益广告制作、刊播、备案和管理工作。做好户外及楼宇电视媒介公共视听公益广告督导检查。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广告公司做好公益广告制作、刊播、备案和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审批,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时,要将刊播规定比例(不少于30%)的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严格把关,统筹考虑,注重公益广告空间上和时间上的优先。
各职能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的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全市文明委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