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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消防设施设备应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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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维护业主正常生活秩序,保障业主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18〕47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桐政办发〔2018〕108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现就消防设施设备应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使用情形

物业服务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可申请应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消防设备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自然磨损或故障,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导致产生重大火灾隐患,危及业主生命安全以及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须立即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

(二)市消防部门对物业项目或物业服务企业出具《重大火灾隐患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

(三)属地镇(街道)、市建设局日常检查出具书面通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的。

二、使用要求

(一)应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需履行正常表决程序,但仍需按照《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程序,通过物业综合管理数字平台申请使用资金。

(二)根据实施物业管理的情形,分别由业主委员会或属地社区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人)

三、使用程序

(一)报告。发生上述使用情形须应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人持下列材料向物业项目所在地镇(街道)进行书面报告。

1.消防部门或镇(街道)出具的整改证明;

2.物业项目所签订的消防设施设备维保合同;

3.维保单位(或具备相关资质的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预算单。

(二)确认。物业项目所在地镇(街道)收到报告后,应立即会同消防部门、业主委员会(或属地社区)进行现场查勘,情况属实的,由镇(街道)出具《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维修事项确认书》(消防部门已出具《重大火灾隐患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无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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