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开发区(高桥街道)、各镇(街道):
为加快农业领域“机器换人”,充分发挥我市财政资金支农惠农作用,按照浙江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结合本市政策实施实际情况,对《桐乡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作如下调整:
一、对新购置水稻机械化栽植机械享受桐乡市级累加补贴的补贴对象调整为土地承包面积200亩以上(含)的本市藉粮油农机类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粮大户。
二、对新认定的农业“机器换人”示范镇给予每个10万元的补贴。
三、2019年农机补贴额度以《2018—2020年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调整)》和《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省级农机补贴产品和植保无人机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调整)》为准。
桐乡市农业农村局 桐乡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1日
关于印发《桐乡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桐农〔2018〕96号
开发区(高桥街道)、各镇(街道):
为切实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16号)文件要求,2018-2020年我市继续实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绿色发展,以促进农机化全面全程高质高效发展、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力支持保障粮油及主导产业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需求,着力加快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助力全市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县建设。坚持重点导向,加大重点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支持力度,发展粮食、畜牧、渔业、菌果蔬、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坚持绿色导向,优先发展节能环保、精准高效的环境友好型农机装备,助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力度,支持引导农机新产品研发转化。坚持公开导向,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力度,确保政策执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作用,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产品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桐乡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对近年来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且在用机具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补贴申请可以进行适当控制。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补贴机具范围。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为重点,共设14大类33小类76品目(见附件1)。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组织开展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中央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和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继续按照浙农计发〔2013〕1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补贴产品资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具体采信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6号)及相关规定开展。补贴产品标志标识应按规定设置。已被农业农村部和浙江省取消补贴资格的,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一)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详见省局公布的补贴额一览表)。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根据省里规定将适时对补贴标准作出适当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二)省、市补贴资金实行分级补贴。1.对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水稻侧深施肥装置按补贴额一览表实行各级财政累加定额补贴;2.对水稻育秧机械设备、供热环保型粮食烘干机、大棚耕作机械,地方累加定额补贴标准按中央资金补贴标准1:1配套,地方累加定额补贴包括省级和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机额的70%;3.对本市籍粮油农机类合作社,购置水稻机械化栽植机械市以上财政补贴比例累加至70%,新购置加装秸秆切碎抛撒装置及二次割刀的联合收割机给予累加补贴至购机额的50%限额8万元的补贴,购置轻型自走式履带旋耕机除中央财政补贴外,市财政给予定额补贴3万元(每年限量15台);4. 对新购置热风炉(粮食烘干机配套用、燃料为生物质成型颗粒),给予累加至购机额的70%限额4万元的补贴。5.对未列入国家补贴目录的水稻机插育秧盘、水稻栽植机械和其他先进适用农业机械酌情给予购机总额不超过50%限额30万元的补贴(未列入国家补贴目录的机械不受省域限制);6.对首台套引进试验的农机装备财政补贴比例在补贴额一览表基础上累加至70%、限额15万元(每年1-2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