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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等五个制度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等五个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0日

 

 

桐乡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施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  市政府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决策目录管理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会同发改、财政、司法等部门制定年度决策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发改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重大项目、重要规划以及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项目纳入决策目录编制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司法局做好决策目录合法性审查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对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组织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初级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并拟订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下列以桐乡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决策纳入目录管理:

(一)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以及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相关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结合部门职责和年度重点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拟纳入决策目录的决策建议,由市政府办牵头发改、财政、司法等部门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应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决策建议事项的意见。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决策建议事项,由市政府办汇总编制决策目录草案报市政府审定。

决策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时间计划等内容。

第八条  市政府作出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接受党委领导,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决策目录及决策正式出台前应依法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决策事项外,经审定的决策目录由市政府办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部门按照本制度前款程序规定,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并报市政府办审查通过后,提请市政府对决策目录调整情况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决策应按照目录公布的时间予以启动、实施,动议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桐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征询相关职能部门和政府法律顾问意见,结合实际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并依法将决策草案提交合法性审查和市政府集体审议。

市政府办在草案纳入集体审议议题时发现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予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政府部门、镇(街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参照本制度对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编制决策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桐乡市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工作机制,确保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提高决策及文件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本级和部门、镇(街道)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发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决策及文件)定义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市相关制度为准。

第三条   决策及文件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作出集体决定。

第四条  单位内设法制机构对本单位自行制发的决策及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设立法制机构的,由法制员或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审查。

司法局对市政府本级决策及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场监管局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五条  由相关单位起草,提请以市政府名义制发决策及文件的,先由起草单位按照前款进行内部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后,再提交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决策及文件合法性审查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除法定不公开情形外,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征求公众意见;

(九)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集体讨论。

第八条  起草单位提交合法性审查时应提供送审稿、起草说明和其他相关材料。

起草说明中应包含上位法依据、履行法定程序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因事情紧急,应履行而未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应在起草说明中解释并在出台前组织履行完毕。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法制机构和市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及文件,如审查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要在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政府法律顾问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应预留充足时间,保证审查质量。除法定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不少于5 个工作日。

审查程序启动后,一般最长不超过15日应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须进行第九条程序的时间除外。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具体、详实,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条款必须予以明确指出,要求起草单位删除;对制定依据不明确或不完整的,应要求起草单位予以提供或补充。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及时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的意见,修改完善草案。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集体审议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政府部门、镇(街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参照本制度对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作出细化规定。

桐乡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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