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制定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纳税人有三种印花税纳税方式,即:“三自”纳税(自行购花、自行粘贴、自行划销)、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和核定征收。为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94号)第八条规定同时废止。因此,原我局依上述废止文件制定的《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桐地税发〔2006〕37号)、《关于完善印花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桐地税发〔2008〕4号)应同步予以废止,并按省局规定制订相应的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文件涉法内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