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
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每户按两次搬迁,每次按1600元计发,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再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6元的搬迁费。
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产生的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计发。
政策解读:2019版标准适当提高了住宅房屋搬迁费标准,并对大户型被征收房屋给予了额外的补偿。与2017版标准相比,每户增加搬迁费200元,并对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被征收人增加了每平方米16元的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
1.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标准计发:
(1)梧桐街道、濮院镇每月每平方米20元,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最低不少于每月1000元;
(2)开发区(高桥街道)、凤鸣街道、崇福镇、乌镇镇为每月每平方米18元,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最低不少于每月900元;
(3)其他镇为每月每平方米17元,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最低不少于每月850元。
政策解读:2019版标准将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调整为三档,并结合市场调研作出适当调整。1.梧桐、濮院为每月每平方米20元,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不低于每月1000元,与2017版标准相比每月每平方米增加2元,每月增加临时安置费100元;2.乌镇、崇福、凤鸣为每月每平方米18元,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不低于每月900元,与2017版标准一致;3.其他镇(街道)为每月每平方米17元,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不低于每月850元,与2017版标准相比每月每平方米增加1元,每月增加临时安置费50元。
2.临时安置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搬迁腾空后按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6个月;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按标准计算至取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6个月为止;
(3)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4)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5)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征收人拒绝安置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政策解读:与2017版标准一致,未有变化。
(三)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获得的签约搬迁奖励最低不少于2万元。
政策解读:与2017版标准相比,每平方米增加100元的奖励,且作了每户不少于2万元的保底规定(即最小建筑面积50平方米保底)。
(四)提前签约奖励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生效前签约的,按照其签约至协议生效的实际天数,以被征收房屋补偿奖励总额为基数,给予每天万分之二的提前签约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