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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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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市十六届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2日

桐乡市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加强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以下简称国有人防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人防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

第二条 国有人防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由人防部门监督管理的人防工程及其内部人防设备设施等。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专项人防工程和2014年8月1日后全市各市场主体取得建设用地后依法配建、产权归国家所有的人防工程。

第三条 国有人防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切实提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对国有人防资产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国有人防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障国有人防资产战时防护功能完好。

第四条 国有人防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负责组织产权登记;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组织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保养、维修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平战转换工作等。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全市国有人防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人防资产平时使用与维护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人防资产设施完备、防护功能符合相关要求、维护保养到位,负责国有人防资产设施的中修、大修维护保养的经费保障及监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建设局将全市国有人防资产整体(除按规定实行自行管理的国有人防工程外)以协议形式委托给国有公司经营管理。

国有人防资产管理人在取得国有人防资产平时使用权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将国有人防资产租赁给有关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人防资产管理人可将人防工程日常运营管理委托给主体建筑同一物业服务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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