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
桐乡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庄布点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设计审核、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工作;依法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力量,承接办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事项,并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实施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并开展日常巡查。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造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住房(以下统称低层住房),可以选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中的施工图,也可以委托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
建造三层以上或三层以下带地下室的住房(以下统称非低层住房),施工图应由建房村民委托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农村住房建设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造非低层住房的,建房村民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造低层住房的,也可以委托取得《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
第七条 建房村民应当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签订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对住房建设的施工质量负责,并在施工中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
第九条 鼓励农村住房建设推行监理制度。建房村民可以委托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监理人员、设计人员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建造低层住房的,也可以委托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监理人员、设计人员进行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