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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一、制定背景

1、制定目的。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行政机关制定出台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从源头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2、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7〕52号)

二、主要内容

1、审什么:全面审查+新旧兼顾

审查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新旧兼顾:规范增量,防止出现新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各镇(街道)按省政府要求从2019年11月1日起,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存量,按照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各镇(街道)原则上应于2019年12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2、谁来审:自我审查+外部监督

自我审查:自我审查是现阶段最现实可行的制度安排。“谁制定、谁审查、谁承担责任”,是最清晰的逻辑关系,便于制度落实和责任追究。国务院34号文没有对机关内部自我审查机制做出统一规定,由政策制定机关自行建立。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我市《实施意见》规定:“我市各部门、各镇(街道)要建立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程序,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单位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执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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