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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业厂房管理与项目准入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租赁企业的项目准入,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推动资源集约化利用,提升租赁企业的发展质量,结合石门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完善落实依法治理、市场倒逼和政策引导机制,加强对现有工业园区、小微创业园区和村级工业园区内的企业管理,杜绝“出租型”工业企业“零脱管”和“四无”企业存在。对“出租型”工业企业按照“主导产业清晰、配套设施完善、功能布局合理、机器设备先进、安全生产规范、环保要求达标、产业链集聚”的原则进行整治提升,推动全镇工业企业依法规范、集聚集约发展,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实施对象

全镇工业区内存在出租闲置厂房行为的工业企业和承租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企业闲置厂房发展的中小企业。

三、总体目标

通过加强对租赁企业项目的质量管理和整治提升,使项目质量和产业能得到提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存量厂房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和优化,资源利用率和贡献率取得提升,全镇经济发展环境不断得到改善。

四、工作措施

(一)规范出租企业条件标准

1.出租企业的厂房需位于工业园区内,工业园区之外的原则上不得新设工业投资项目。

2.出租企业的土地、厂房需合法有效,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满足用于生产经营相关标准,违法建筑的不得出租用于生产。

3.出租企业的出租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总建筑面积的50%,但最小出租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且同一楼层限租一家企业,出租企业内承租企业原则上不超过3家,两创中心除外。

4.存有闲置厂房企业需对外出租的,须到镇经发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填写备案表(附件1)。

(二)严格承租企业项目准入

1.承租企业工业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石门镇工业园区的定位,禁止产业目录{桐前评估(2018)1号}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和负面清单项目入驻,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值、低税收项目入驻。

2.承租企业投资项目须符合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标准;按要求进行能评、环评和安评、职评;消防要求须与厂房消防设计等级一致。

3.承租企业须与镇经发中心签订《租赁企业投资管理协议》,依法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款,租赁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的,需承诺投产后三年内成为规模以上企业。

租赁面积

最低税收金额

保证金

1000平方以下

10

10

1000-2000平方

30

15

2000-3000平方

5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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