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开发区(高桥街道)、各镇(街道):
为规范全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桐乡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桐乡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13日
桐乡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市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开展日常监管。会同市财政局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实施绩效管理。
镇(街道)负责政策法规宣传,发动广大村干部和农民群众主动参与农田建设,做好政策处理,努力挖掘可建设潜力,作为业主负责项目具体落实、申报、实施和管理,圆满完成建设任务。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把“两区”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接上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和全市潜力情况,牵头组织编制市域农田建设规划,并与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
第八条 镇(街道)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统一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项目需求。
第九条 由各镇(街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送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审立项。各镇(街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牵头组织编制、审核施工图和预算书。初步设计报告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项目区基本情况、工程建设任务和规模、工程总体布置及设计、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设计(或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实施和管理、设计概算及资金筹措、工程效益分析和综合评价。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500元/亩。
第十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深度(单项工程设计应达到施工图的深度)。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监理、跟踪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单个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涉及的财政资金达到30%以上的,由市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批复并报省厅备案;高于10%且低于30%的,由建设单位报桐乡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复;低于10%的,由建设单位自行调整。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终止项目须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