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工作绩效,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工作绩效评价及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及《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桐科[2017]1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一)当年度被评定为“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的主体(以省级或嘉兴市级科技部门发文为准)。
(二)授权之日起有效期内实施产业化的发明专利。
(三)项目须含有一件或一件以上发明专利(包括受让或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符合产业政策,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四)专利产品正处在正常的批量生产销售阶段,并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上年度专利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五)项目实施单位专利管理制度完善、重视专利保护和人才培养,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二、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主体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发明专利成果产业化项目申请书(附件);
(二)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上年度年费维护收据发票;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产品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该专利产业化项目新增产值,新增销售收入、新增税收、新增利润等(时间范围以申报通知为准);
(六)上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有关财务证明材料须加盖财务专用章。
三、补助标准
(一)桐乡市科技经费给予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每年1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对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实行事前立项,事后按绩效进行财政扶持资金竞争性分配。
(二)对当年度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立项的主体(以省级或嘉兴市级科技部门发文为准),桐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联合审核,按照规下企业、规上企业两档,在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中择优评出部分绩效突出项目。对规下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规上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对同一专利,不重复立项支持。
四、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