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大红桥港(白荡漾)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日
桐乡市大红桥港(白荡漾)饮用水水源地
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浙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桐政发〔2017〕40号)的相关要求,为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决定对桐乡市大红桥港(白荡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桐乡市大红桥港(白荡漾)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以内、西部饮用水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以外区域,对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企业单位、码头、水产养殖、交通穿越、农村居民点等进行专项整治,并按要求设立保护区标志牌、警示牌和宣传牌,加强检查督查与后督查,基本消除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保障大红桥港(白荡漾)饮用水水源顺利投入使用。
二、整治时间
2019年12月1日-2020年6月30日。
三、整治要求
根据《浙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要求,具体整治要求如下:
(一)生活污染源:居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实行管网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不足1000人的采用因地制宜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 原则上将处理后的尾水引到二级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农村生活垃圾必须全部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工业污染源: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拆除或搬迁,并视情况进行生态修复;严禁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农业污染源: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严格控制农药、化肥,实行科学种植,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关闭;分散式畜禽养殖圈舍应做到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且尽量远离取水口,不得向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排放养殖污水。从事网箱养殖、坑塘养殖、水面围网养殖等活动的,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体污染并逐步减少数量,未采取有效措施的须取缔。
(四)交通穿越:乡级及以下道路和景观步行道应做好与饮用水水体的隔离防护,避免人类活动对水质的影响;县级及以上公路、道路、铁路等应严格限制投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开展视频监控,跨越或与水体并行的路桥两侧建设防撞栏、桥面径流收集系统等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健全;禁止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禁止冲洗船舶甲板,禁止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等船舶污染物;禁止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来往船只应配备污染物散落、溢流、渗漏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