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管理和规范化建设,提升社会组织整体质量,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年度检查自通知下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网上资料的填写和提交,预审退回应自退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完成修改和提交的;
(二)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
(三)第三方财务审计、“双随机”抽查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五)会费标准未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擅自收取会费的;
(六)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的会费标准在1万元以上的;
(七)组织开展重大活动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前7日报告的;
(八)不按照规定办理业务主管单位、法人、地址等变更登记的;
(九)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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