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办法》(浙政发〔2015〕50号)、省残联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意见》(浙残联发〔2016〕12号)、《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残联〔2017〕43号)和《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16〕38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制定的的政策依据
该规范性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省残联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意见》(浙残联发〔2016〕12号)、《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残联发〔2017〕43号)和《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16〕38号)制定。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除了能够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外,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以是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的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2、安置法定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不少于5人。
3、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订不少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为残疾人提供有报酬的劳动。
4、能够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工作日午餐。
5、残疾人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2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