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桐乡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桐政办发〔2017〕109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桐政办发〔2018〕110号)有关规定,结合目前我市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实施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相关缴费和待遇标准
(一)确定被征地人员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调整机制。我市按规定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由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基数按2019年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缴费比例为18%。确定2020年1月1日起月缴费标准为990元。
(二)确定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标准调整机制。我市新增被征地人员根据年龄一次性缴纳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年75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