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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农业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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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高桥街道)、各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业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方案(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农业农村局          桐乡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6日       

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业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方案(2020—2022年)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现代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农业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0—2022年)的通知》(桐政办发〔2020〕31号)文件精神,现就高质量推进农业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量控制,结构优化、重点突出”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紧紧围绕高质量推进农业产业转型发展,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稳定发展特色产业,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加强农业平台发展建设,大力提升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建设,加快数字农业建设,积极培育新型农业主体,大力推进质量兴农战略,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鼓励农业创业创新,进一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扶持项目

(一)农业平台发展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各镇(街道)开展的农业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业强镇等重点农业发展平台建设。

2.扶持环节及标准。农业经济开发区按启动、建设和验收三个阶段,市政府通过国资注资的形式,给予每个阶段200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助;通过嘉兴市级、省级及以上创建验收的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业强镇,分别给予200万、500万元项目建设资金补助。

3.申报对象。各镇、街道。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科、发展规划科)

(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现代农业园区、主导产业示范基地内建设的基础性设施和生产性设施项目,列入农业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科技创业园等重点农业发展平台内的建设项目,列入桐乡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提升改造的建设项目和省级的建设项目。

2.扶持环节及标准。

(1)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现代农业园区、主导产业示范基地内建设的基础性设施和生产性设施项目给予投资额(审价金额)50%的补助。

(2)列入农业经济开发区、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科技创业园等重点农业发展平台内的建设项目给予投资额(审价金额)60%的补助。

(3)由镇(街道)、村(社区)股份经济组织开展的建设项目、列入桐乡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提升改造的建设项目和省级的建设项目分别给予70%的补助。

以上单个项目限额300万元。扶持环节主要是规划区内投资建设的道路、农田基础设施、绿化、标志标识等公共基础设施和用于生产发展所需的生产设施(不包括玻璃大棚和钢结构大棚),生产性设施管理用房每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

3.申报对象。各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农户等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农科所各部)

(三)农业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合同签约五年以上,符合农业产业规划和主导产业发展导向的设施农业项目。

2.扶持环节及标准。

(1)新建连片15000平方米以上,用于鲜食蔬菜生产的单体标准钢结构大棚。单体标准钢结构大棚跨度5.8米以上,顶高2.4米以上,每平方米补助13元。

(2)新建连片5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连栋钢结构大棚。标准连栋钢结构大棚单跨5米以上,顶高3米以上,天沟或肩高2米以上,每平方米补助35元。

(3)新建连片5000平方米以上,固定式喷灌及滴灌设施,每亩分别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

(4)新建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库,每立方米补助200元。

对列入农业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业强镇的和被认定为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设施项目,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设施投资额的60%)。

3.申报对象。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农户等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科)

(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符合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导向,项目用地合法合规,有一定规模和引领带动作用明显的一二三产融合等新型农业示范项目。

2.扶持环节及标准。

(1)新建休闲观光农业综合配套设施(环境整治提升、标识系统、公共厕所、农产品展示展销、农业科普等)给予30%的补助(不包括玻璃大棚和钢结构大棚),限额100万元。

(2)成功创建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基地(点)、最美田园、美丽农场等的,分别对创建主体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申报对象。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农科所各部、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科)

(五)农业招商项目

1.申报条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项目用地合法合规,带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生态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农产品保鲜等重大农业项目。

2.扶持环节及标准。对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带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农产品保鲜和生态循环农业、创意农业等重大农业项目,经前置审批立项,按审计审价核定的投资额补助最高不超过50%,单个项目补助限额1000万元。

3.申报对象。农业企业等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农科所各部、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科)

(六)智慧农业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符合我市智慧农业发展方向,应用物联网、智能装备、5G等新技术和起到创新示范、提质增效作用,被认定为市级农业物联网基地的数字(智慧)农业项目。

2.扶持环节及标准。对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的自动化设施以及物联网传感器、智能识别装置、机器人等智能设备,提供物联网传感器等智能硬件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服务,在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使用的,可向市级大数据平台或管理系统推送相关数据的各类物联网传感器、机器人、智能生鲜柜等智慧化硬件设备的项目,按单个项目(基地)建设的实际投资额给予60%补助,其中软件部分补助最高不超过总补助的50%;对市级层面已开发公共物联网等通用控制软件的产业原则上不再补助软件部分。

3.申报对象。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智慧农业发展中心)

(七)农业生产“机器换人”项目

1.申报条件。符合我市农业主导及优势产业发展方向,申请市财政补贴的主体须提供签约五年以上的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合同、农机作业服务协议等;机具须在桐乡范围内使用。

2.扶持环节及标准。

(1)水稻育秧机械设备、供热环保型粮食烘干机(须提供农业设施用地批复)、大棚耕作机械地方累加定额补贴按中央资金补贴标准1:1配套,地方累加定额补贴包括省级和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机额的70%。

(2)经营面积200亩以上(含)的本市户籍农业主体购置的插秧机在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基础上,统一市级财政累加定额补贴每台3万元,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机额的70%。

(3)本市户籍粮油农机类合作社新购置加装秸秆切碎抛撒装置及二次割刀的联合收割机给予累加补贴至购机额的50%限额8万元的补贴。购置轻型自走式履带旋耕机除中央财政补贴外,市财政给予定额补贴3万元(每年限量15台)。购置热风炉(粮食烘干机配套用、燃料为生物质成型颗粒),给予累加至购机额的70%限额4万元的补贴。

(4)首台(套)引进适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先进机械给予70%补助,单台(套)限额15万元(每年1-2台)。

(5)未列入国家补贴目录的水稻机插育秧盘、水稻栽植机械和其他先进适用农业机械酌情给予购机总额不超过50%限额30万元的补贴。

(6)对新认定的省农业“机器换人”示范镇、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

3.申报对象。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农户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农科所农机化部)

(八)新型农业主体培育项目

1.申报条件。评为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

2.扶持环节及标准。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3.申报对象。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科、农村合作经济指导服务中心)

(九)贷款贴息项目

1.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农业招商引资项目实施主体,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和通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农创客”,农业龙头企业。

2.扶持环节及标准。对农业招商引资项目实施主体新增设施投入的贷款资金以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和“农创客”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贷款资金,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奖励;贴息奖励期限不超过一年,同一年度同一主体(项目)市财政贴息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农产品生产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或收购本市鲜活农产品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已经享受财政补助项目的不再享受贷款贴息项目。

3.申报对象。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农创客”。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科、发展规划科)

(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

1.申报条件。新创建和延续“三品一标”品牌的主体,新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主体和已建成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并实现主体追溯或生产过程追溯的主体。成功创建桐乡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的主体。

2.扶持环节及标准。

(1)对通过农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认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通过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续展延续使用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奖励;同一年度同一主体认证多个农产品的,从第二个产品起按每个产品减半给予奖励。

(3)对新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通过验收合格的,主体追溯给予1万元奖励、全程追溯给予3万元奖励;对已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并实现主体追溯和程追溯的,分别每年给予0.5万元和1万元的补助。

(4)对新建检测室给予1万元补助;对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正常开展检测业务并上传检测数据的每年给予0.5万元的补助。

(5)对创建桐乡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5万元奖励。

3.申报对象。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农户等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十一)农业标准化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主导或参与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省级地方、团体)标准的主体;新制定或修订桐乡市农业地方标准的主体。成功创建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和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的主体。

2.扶持环节及标准。

(1)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省级地方、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予以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承担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参照执行)。

(2)对参与(前六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予以各5万元的补助。

(3)对新制定市、县级农业地方标准的,一次性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修订市、县级农业地方标准,每项给予1万元奖励。

(4)对被认定为桐乡市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主体,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5)对获得省级、嘉兴市级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3.申报对象。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农户等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乡村产业科、科技教育科)

(十二)健康土壤培育项目

1.申报条件。绿肥种植面积50亩以上,购买和使用本市生产的商品有机肥2吨以上,果蔬种植面积30亩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2.扶持环节及标准。对开展紫云英、苕子等绿肥种植,鲜草产量达1000kg/亩以上,并进行翻压(刈割)等形式还田的主体,每亩给予150元的奖励;对用于农业生产的(林业除外),购买和使用本市生产的商品有机肥2吨以上的主体,给予每吨最高不超过350元补助;对30亩以上的果蔬种植基地使用微生物菌肥的,给予购肥金额50%的补助,每亩补助限额150元,每个基地限额5万元;对果蔬种植面积30亩以上的生产基地,新建废弃物堆肥发酵设施,按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分别给予每立方米350元、250元的补助。

3.申报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农科所土壤肥料部、农业生态建设指导中心)

(十三)绿色防控示范项目

1.申报条件。水稻绿色防控实施面积500亩以上,经济作物绿色防控实施面积在100亩以上。

2.扶持环节及标准对认定的绿色防控示范基地,水稻按绿色防控面积500-1000亩、1000亩以上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5万元的补助;经济作物按绿色防控面积100-200亩、200亩以上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5万元的补助。

3.申报对象。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农科所植物保护部)

(十四)农业品牌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新认定的桐乡市级、省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特色精品村),获得浙江省名牌产品(农业),国家级、省级名牌农产品、区域名牌农产品,获得省(部)级、嘉兴市级农业展会金奖的主体。

2.扶持环节及标准。对新认定的桐乡市级、省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特色精品村)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浙江省名牌产品(农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农产品、区域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由各级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主(承)办农业展会并获得金奖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省(部)级2万元、嘉兴市级1万元的奖励。每年开展品牌宣传推介。

3.申报对象。镇(街道)、村级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家庭农场。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科、农产品营销服务中心)

(十五)农业企业参展项目

1.申报条件。参加由市政府或市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或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同意的嘉兴市级以上(不包括嘉兴市级)农产品专项推介、展示展销等活动。

2.扶持环节及标准。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由市政府或市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的嘉兴市级以上重点农业展示展销活动的,给予每个参展主体每次0.5—1万元的奖励;对参加由省农业农村厅和商务厅指定的境外重点农业展会的每个参展主体每次给予2万元的奖励。

3.申报对象。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营销服务中心)

(十六)农产品营销项目

1.申报条件。经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生鲜农产品采购营销主体,注册地址须在本市内,并从事线上销售本市生鲜农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组织开展团购本市生鲜农产品的团购主体。

2.扶持环节及标准。

(1)对农产品营销主体采购我市农业基地生产的生鲜农产品,年采购量达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从事线上销售本市农业基地生产的生鲜农产品并实施配送服务的农产品营销主体,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开展团购本市生鲜农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团购主体,每年给予最高2万元的奖励。

3.申报对象。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营销主体、农产品团购主体(群主)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营销服务中心)

(十七)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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