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3日
桐乡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小型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桐乡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桐政办发〔2020〕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镇(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并负责实施的各类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以及设备、材料等的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投资额在依法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建筑、市政、绿化、装饰装修、修缮、拆除、水利、交通、农综项目等)。
(一)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限额为: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3.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已经市政府同意设立小型招投标平台的各镇(街道)和部门应严格按照以上招标限额实施招投标。未设立小型招投标平台的,招标限额上限标准为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招投标,其招标限额下限标准参照小型招投标平台标准实施,50万元以上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三)招标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招投标。招标人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第四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镇(街道)对所管理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负总责,统一纳入镇(街道)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和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管理。市级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单位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设立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和具体工作机构。
第六条 各镇(街道)和部门平台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阳光高效”的招投标管理体制,决策、运行、结算“三分离”的内部权力制约机制,确保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范有序。市公管办应当会同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加强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指导,帮助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促进招投标活动规范高效,推进小型招投标平台规范化建设。
第七条 各镇(街道)和部门平台要加强招标采购队伍建设,完善保障措施,积极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实施以网上发布信息、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抽取评标专家等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交易。积极推进网上开评标进程,打造阳光招标平台。
第八条 市发改局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市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负责本专业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指导,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进行招标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须经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或者须经镇(街道)和部门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除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以及涉及抢险救灾的项目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等可以适用邀请招标外,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涉及国家秘密,或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等情形不适宜招标的,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不招标,同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各镇(街道)和部门平台应严格控制邀请招标。确需采用邀请招标的,经镇(街道)或部门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留档备查。参加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且应符合承担相应工程的资格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人(建设单位)如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应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布。
第十二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建设单位)提出招标申请;
(二)招标管理机构审核受理招标;
(三)招标人制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四)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或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日;
(五)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六)招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七)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并形成书面评标报告;
(八)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九)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和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招标项目确需增加发布途径的按主管部门规定操作。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应不少于5日。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应不少于7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日前,以网上通知或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应当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采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方式的,不得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其缴纳方式和金额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投标保证金原则上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鼓励招标人在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年度保证金或工程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帐户转出。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并提交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保函后5日内退还。
第二十条 投标报价应在国家和本省、市现行有关工程造价和收费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计算,投标人根据招标内容特点,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竞争实力自主报价。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