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派出所、司法所:
为深化创新“枫桥经验”,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我市推行“警民联调”工作的意见》(杭司〔2010〕5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推行“警民联调”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加强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的衔接互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我区打造“平安上城”、“法治上城”,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高品质中心城区作出贡献。
二、工作机构
(一)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调委会)在辖区内的公安派出所设立“警民联调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名称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警民联调工作室”。
(二)工作室设正、副主任各1名,分别由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和街道调委会主任担任。工作室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少于2名,分别由公安派出所和街道调委会安排落实。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驻点工作,负责“工作室”日常办公和纠纷联调工作。辖区内各社区、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主任可担任工作室的兼职人民调解员,轮流到工作室值班,协助调解工作。
(三)社区调委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需要,在社区警务室设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点”。警务室民警为人民调解工作联系点负责人,负责联系协调社区人民调解员及时介入调解各类民间纠纷。
三、工作职责
工作室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受理调解辖区内各类民间纠纷;
(二)调解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类案(事)件和轻微伤害案件中涉及民事赔偿的纠纷;
(三)协助公安派出所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事件;
(四)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依法理性地表达诉求;
(五)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工作流程
“警民联调”工作规范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受案取证。公安派出所民警处警后,对于现场无法调解解决的民间纠纷、治安纠纷或轻微伤案件,按规定先行做好纠纷现场和当事人的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固定案(事)件相关证据。
(二)甄别分流。公安派出所对于需要委托工作室调解的纠纷,应由相关责任民警先行甄别是否符合工作室调解范围,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填写《纠纷调解委托书》,由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与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交工作室;对不符合工作室调解范围或当事人不愿接受人民调解的纠纷,由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或经分管所领导签字同意后移交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三)受理登记。工作室接到派出所委托调解的纠纷,应及时告知纠纷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权利与义务,办理受理登记手续。工作室应认真查阅派出所移交的有关材料,了解纠纷事实。
(四)部门联动。工作室调解疑难复杂纠纷,可以邀请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及法律专业人员协助调解工作。工作室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联合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