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城区信访事项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和信访人信访行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浙政办发〔2014〕78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听证,是指上城区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举证、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处理信访诉求的程序。
第三条 属《信访条例》受理范围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在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前,可以组织听证。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或者复查意见不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或者复核申请,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可以组织听证。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不再组织听证。
第四条 信访事项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合法合规;
(二)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信访事项,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章 听证机关和听证参加人
第六条 在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前决定组织听证的,听证机关为有权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机关。
第七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或者复查意见不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或者复核申请,行政机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听证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原初次办理单位为街道办事处的,听证机关为上城区人民政府;
(二)原初次办理为区级政府部门的,听证机关为上城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三)原初次办理为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按事权确定听证机关。
听证机关难以确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由上城区信访局报请上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相关政府部门组织听证。
上城区人民政府作为听证机关的,由上城区信访局具体组织听证。
第八条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信访当事人、与听证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咨询员、记录员、相关工作人员。
第九条 信访当事人为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承办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信访当事人双方参加听证一般各为5人以内。
信访人涉及集体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应当推选5名以内代表参加听证,不推选或者推选不出代表的,由听证机关指定3-5名代表参加听证。
信访事项承办人是指作出原处理或者复查意见的承办人,或者在未作出处理意见前举行听证的正在调查处理的承办人,信访事项承办人不得担任该信访事项听证会主持人、听证员、咨询员、记录员。
第十条 与听证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一般为3人以内。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是听证机关或者具体组织听证机关的相关负责人,听证主持人不得担任听证员。
第十二条 听证员由专业听证员和基层群众代表听证员组成。专业听证员一般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律师、法制办工作人员等担任,基层群众代表听证员一般由信访事项发生地或者信访人所在单位(现居住地)基层群众代表担任。听证员参加听证应当为5-9人的单数。
听证员基本条件: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公平、自身廉洁;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法规水平和调查、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
听证员产生,由听证机关按照听证员基本条件和组成自行确定。听证员可以实行聘任制。
上城区人民政府作为听证机关的,听证员实行聘任制,专业听证员聘任期为三年,基层群众代表听证员实行一案一聘,听证会后自行解聘。专业听证员公开招聘,本人提出申请,或者相关单位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经上城区信访局审定后颁发聘书;任期满后根据需要,征求本人意见,由上城区信访局决定续聘或者解聘;在聘任期内听证员要求解聘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上城区信访局审核同意后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咨询员由涉及信访事项的市、区相关部门专家或者相关负责人担任,参加听证咨询员为1-2人。
第十四条 记录员由具有速记能力的速记员担任。上城区人民政府作为听证机关的,一般由上城区法院速记员担任。
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包括会务人员、录像师、音控师、安保人员等。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咨询员、记录员与听证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信访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信访当事人权利:
(一)申请听证的权利;
(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信访当事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信访人也可以向听证机关申请提供法律援助;
(三)申请回避的权利,信访当事人申请听证会主持人、听证员、咨询员、记录员回避的,应当在听证会5日前向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听证机关决定是否回避;
(四)申请变更听证时间的权利,信访当事人申请变更听证时间的,应当在听证会5日前向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听证机关决定是否变更听证时间;
(五)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六)陈述、申辩、质证、咨询的权利;
(七)协商、调解的权利。
第十八条信访当事人义务:
(一)如实陈述、答辩,提供证据的义务;
(二)遵守听证会纪律的义务。
第四章 听证员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听证员权利:
(一)知情权,有权列席听证信访事项相关会议,听取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汇报,查询相关文件、资料;
(二)调查权,有权对听证信访事项的调查,提出对听证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三)听证权,有权对听证信访事项进行质询、咨询、评议、合议。
第二十条 听证员义务:
(一)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认真做好信访事项听证工作;
(二)认真调查听证信访事项,积极参加信访事项听证和合议,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本着对信访当事人负责,对听证信访事项的处理、化解方案作出正确的评价,确保听证信访事项得到公正、公平处理;
(三)遵守听证纪律,做好听证保密工作。
第五章 听证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有权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听证的信访诉求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等资料,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名单及证人住址等。
听证会召开前,申请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撤回听证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有权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是否同意听证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应告知理由。
已召开过听证会,无证据证明听证会违反《浙江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规定,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要求听证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二条 有权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要求听证的,应当书面征询信访人是否同意听证,信访人应当在接到征询听证的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回复,不回复的或者拒绝听证的,仍可以启动听证程序,不影响听证会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上城区人民政府作为听证机关的,上城区信访局具体组织听证前,应向上城区人民政府呈报《申请信访事项听证审批表》、《关于***信访事项听证终结实施方案》、《关于***信访事项听证资料》。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或者复查意见不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或者复核申请,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召开听证会前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上报《关于***信访事项情况报告》(包括信访人基本情况、信访主要诉求、调查情况、处理意见、处理依据、化解情况、争议焦点等)、《信访人诉求记录》、《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关于***信访事项化解方案》和相关证据、依据等。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常见问题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