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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报告制度
( 试 行 )
第一条 为规范上城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者的监管职能,完善国有资产营运和监管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城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上城区人民政府授权上城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区国资办)〕或履行监管职能的部门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国有企业的设立必须按相关规定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国有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融资、担保,资产重组,国有股权、重大资产转让,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章程制定修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区财政局(区国资办)与履行监管职能的部门代表区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国有企业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 国有企业按其监管模式分为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办)直接监管和委托部门监管两类。结合不同企业的监管模式,采用权限管理、逐级审批、备案的方式,对其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区国资办)直接监管的国有企业是指杭州上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清河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望海潮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国有企业暂由履行监管职能的部门负责监管。监管类别如有变动,由区政府负责确定。
第六条 国有企业实施重大事项时,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进行审计、审批、登记、评估等程序的,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区财政局(区国资办)直接监管的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出借资金、对外担保等行为仅限于在区属各类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间进行,一般不得向区属以外的机构出借资金或提供担保;对控股、参股企业的担保应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向非控股企业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其提供反担保约定。其他国有企业一般不得对外出借资金、提供担保和投融资。以上确有需要的,均需报区政府批准后进行。
第八条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区政府审批事项需经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审核转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区政府审批事项:
1.企业及其控股、参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清算和申请破产;
2.企业及其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份比例发生改变;
3.企业及其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重组;
4.企业及其控股、参股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和上市;
5.企业及其控股、参股企业重大资产、不动产、产权转让;
6.企业章程修订及企业战略、规划制定;
7.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对外出借资金和提供担保(企业集团对全资、控股企业以及集团内全资、控股企业之间相互出借资金和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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