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杭州市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指上城区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各事业单位(含建设指挥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区财政局主管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审批资产配置预算、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本级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对外投资、担保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和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负责审核所属企业单位改制工作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
(四)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汇总报告和监督考核;
(五)负责本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确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采购、验收入库、系统登记、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事项的报批手续,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四)负责制定事业单位及下属企业改制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在保证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基础上,遵循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配置原则,按规定标准进行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区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等情况研究制定。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根据单位存量资产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编制资产购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二)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及资产配置标准,对单位的资产购置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并据此安排年度资产购置预算资金,形成年度资产购置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与年度部门预算一并下达;
(三)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办理未列入预算的资产购置事项,需临时增加或调整资产购置的,应按上述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四)经由区财政局审批同意的资产购置预算原则上应于当年执行完毕。
第十条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在“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实物资产入库登记、领用、交回等制度。
资产到达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不合要求不得入库,未经资产管理部门验收不得直接送达使用部门。资产保管人员签字后,及时将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在“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新增登记。未经资产管理部门验收确认的资产不得进行账务处理。
资产的领用应经主管负责人批准;资产出库,保管人员应及时进行实物账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办公用固定资产应落实到人或部门,使用人在行政事业单位内调动,所用电脑、打印机、移动硬盘等可随调动人员进行调拨,其他单位间调动,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新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在确保本单位业务需求和完成规定的行政任务前提下,其闲置资产,可以按国家政策规定转为经营性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需要和效益最大化的要求,区政府有权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实行集中经营。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按照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即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见附件)。未经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价等方式进行,并签订正式合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要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合同,及时、足额收取经营收益,对违反合同、无故拖欠的行为,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实行分类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转移、挪用、私分经营性资产收益。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按规定采用公开招租等方式确定租赁对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三年以上的报区政府审批。房产租赁必须签订规范合同,按合同履行租赁双方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出租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将相关信息在“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备案。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常见问题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