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上城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杭州市上城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
杭州市上城区地震应急预案
(修订稿)
为依法科学、有序有度、快速高效地做好地震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和《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预案。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辖区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和辖区外发生的对本区产生较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二)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快速反应、自救互救的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和区属各单位应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二、组织体系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领导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当本区发生3.0级以上地震灾害或辖区外发生的地震灾害造成本区地震烈度在4度以上、对经济社会产生较大影响时,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具体包括:部署、监督和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确定和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统筹、调度和指挥各救援力量;统一震情、灾情的新闻发布口径;解决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中的其他重大问题等。
由区长任指挥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地震工作副区长、人武部部长、区科技局(区地震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府办、区发改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地震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和城建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区统计局、区城管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公安分局、湖滨街道、清波街道、小营街道、望江街道、南星街道、紫阳街道的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办主要领导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各地震应急工作组工作和有关信息、联络、接待等工作。区级各有关部门和人武部,按职责分工组成以下各地震应急工作组:
1.指挥协调组
组 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主要职责:
(1)组织震情灾情分析,判断震情。
(2)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
(3)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地震现场指挥部以及上级地震紧急救援队和外援地震救援队伍的应急工作。
(4)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协调震害损失调查。
(5)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
(6)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7)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震情监视组
组 长:区科技局(区地震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区科技局(区地震局)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掌握震情动态,强化现场地震监测,会同省、市地震部门提出地震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编写震情通报。
3.抢险救灾组
组 长:区人武部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和震中所在街道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营救、寻找受伤、失踪和遇难人员,抢救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配合抢修道路、桥梁、水利工程设施及运送伤病员、救灾物资,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负责联络市交通运输组(市交通局领导),请求运输支援。
4.医疗救护组
组 长:区卫计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区属各医疗单位、区红十字会、区疾病防控中心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救护转运和医治伤病员,控制疫情,及时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防止传染病暴发流行,接受和安排国际、国内红十字会紧急救援。
5.通信保障组
组 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
副组长:震中所在街道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保证震区与省、市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联络以及地震现场指挥部上下之间的通信联络。
6.物资供应组
组 长:区发改经信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区商务局、卫计局和震中所在街道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组织、储运、调配、管理抗震救灾物资,切实保障群众生活急需品的供应。
7.交通运输组
组 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
副组长:区交警大队和震中所在街道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保证安全运送救灾人员、伤员和救灾物资。
8.工程抢修组
组 长:区住房和城建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区发改经信局、区城管局、消防大队和震中区所在街道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抢修遭受破坏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和重要建(构)筑物,房屋建筑的抗震加固,遏制次生灾害,保障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安全性能。负责联络市通讯保障组(市电信局领导),请求市通讯保障组的帮助,抢修震区通信设备和线路。
9.治安保卫组
组 长:区公安分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区交警大队、巡(特)警大队、消防大队和震中所在街道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维护震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扑救火灾,保证震区社会安全和救灾物资的安全。
10.生活安置组
组 长: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区教育局、区住房和城建局(区人防办)、区人力社保局、区商务局和震中所在街道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转移疏散安置震区民众,妥善处理灾民、孤老幼残人员的生活困难及死难者的善后工作;做好政府救济、保险理赔和国际、国内社会各界紧急救援的接收、安排工作。
11.震害评估组
组 长:区科技局(区地震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建局、区统计局和震中所在街道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统计地震伤亡人数,调查地震破坏情况,请求市震灾评估组(市地震局)的帮助,确定地震强度,评估震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12.救灾财务组
组 长: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区民政局和震中所在街道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筹集和统一管理地震应急和救灾经费,负责提出并经区政府批准后向省、市政府申报救灾经费。
13.宣传报道组
组 长:区委宣传部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震中所在街道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对内对外宣传报道,经批准的新闻发布及互救、自救和卫生防疫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三、响应机制
(一)地震灾害分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地区生产总值20%以上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M≥6.0级以上地震。
2.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5.0≤M<6.0级地震。
3.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4.0≤M<5.0级地震。
4.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3.0≤M<4.0级地震。
(二)分级响应。
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地震灾害事件,分别启动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区政府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区政府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和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区政府组织实施。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我区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科技局(区地震局)综合上级地震响应级别、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和我区地震烈度等,提出地震响应级别和响应期的建议,报区政府确定。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四、应急响应
地震灾害发生或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区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按下列情况实施应急处置。
(一)临震应急响应
临震应急响应:指接到省政府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和参加市政府地震应急紧急会议后,所实施的临震应急响应。
1.接省、市政府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区政府在1小时内召开地震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或全体成员会议。通报省、市政府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意见,明确预警等级和区域及临震应急期。宣布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临震应急、防震工作,下达相关命令。临震应急活动中所应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和议事程序。预报区群众外宿避震时间、范围和方案。
2.地震临震预报,按有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地震预报。
3.临震应急期按有关规定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