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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城区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2021-05-25 上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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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区关于深化完善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努力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品质,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高品质中心城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和养老服务“十二五”规划要求,现就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创新发展模式,全面构建与我区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有偿(低偿)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相融合,社会化、信息化、标准化为手段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二)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政府购买服务占老年人口总数的6%,上门服务内容进一步细化、深化;整合社区养老用房,按照先“示范”,再“以点带面”的方式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多样、覆盖全区的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逐步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培育扶持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通过内外齐抓、政策扶持建设养老床位,力争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4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比有明显提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各类工作目标按照省市要求有新的增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信息化。 

  二、全面深化居家养老服务 

  (一)扎实开展居家养老需求评估。以《杭州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和《关于主城区人户分离老年人异地养老的实施意见》为依据,结合区情实际,实行动态管理。一是要明确评估对象。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对象为本区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且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在3000元/月及以下的空巢、独居、孤寡老年人,或市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失独、归侨、纯居干等特殊贡献老人或特殊对象。并逐步把90岁以上所有老人纳入评估对象。主城区人户分离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按照杭州市民政局《关于主城区人户分离老年人异地养老的实施意见》执行。二是要规范评估流程。区、街道、社区三级评估管理机构要细致开展工作,严格按照“申请-初评-评估-公示-审批-二次公示”六个步骤进行,每一个步骤要做到规范有序,确保评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申请由老年人向实际居住的社区提出,初评由社区对照评估条件提出意见,评估统一由区民政局引进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审批由区民政局负责,公示由社区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三是要规范台帐管理。借助居家养老评估系统,通过数字化录入设备,建立全区内容和格式相同的电子台帐,实现居家养老评估、服务和报表的有机统一。电子台帐的建立,既要规范录入《上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的相关内容,还要将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工资收入证明等扫描上传至该系统。系统数据要做到动态管理,有死亡或迁出的要及时退出,确保政府补贴享受人数与实际享受人数相对应。 

  (二)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通过政府培育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鼓励社会组织承接居家养老日间照料中心管理运作,有条件的可开展连锁经营,享受同等的建设和运营补贴。实行居家养老服务招标制度,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方式,筛选具备资质的各类社会机构进入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各级居家养老服务管理部门要突出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把购买服务与监督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构建服务优质、老人满意的良好服务格局,不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水平。 

  (三)创新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围绕“东方品质体验区,幸福和谐示范区”战略目标的要求,居家养老的服务内容应根据老年人需求不断充实完善,把老人需求数量多、专业性强的服务内容单独分离出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专业化的上门服务项目,满足居家养老个性化的服务需求。结合当前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梳理分析,细化的内容确定为两项,即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开展水电和家电统筹保修服务和90岁以上空巢、独居老人医疗签约上门服务。 

  (四)努力提升社区养老服务功能。落实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新建小区要按照不低于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每百户30平方米的社区配套用房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养老服务设施一般安排在一楼,相对集中地进行配建,并设置无障碍通道。新建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由所属街道进行验收。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移交给当地街道使用,产权可归属各街道。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各街道要全面梳理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在条件具备的社区率先试点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到2014年底,每个街道要建设1-2个“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到2015年底,各街道有2-3个“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补助,按照完成建设后由街道申报、区验收合格以行政划拨的方式给予补助。 

  各街道、社区已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资源整合、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尚未建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要加大力度,整合资源,加快建设。到2015年,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要加大老年食堂建设,到2015年底,每2-3个社区建有老年食堂或配送点。 

  要积极改进居家养老服务方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依托“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 

  三、大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养老机构建设既要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也要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相适应,按照分布合理、规模适当、档次多样、功能各异的原则加紧建设。 

  (一)努力建设与需求相适应的机构床位。按照“十二五”规划“区内1000张、区外2000张”的床位建设目标,积极推行养老机构分类建设。一是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通过挖掘潜力,建设一所拥有150张左右床位的区属公办养老院,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来带动全区养老机构建设,并满足本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孤寡、高龄、失能、失独的困难老人和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的集中供养需求。二是实施街道养老机构转型升级。现有街道级公办或“公建民营”敬老院,要分阶段制定改造提升的实施计划,通过软、硬件的改造,完善设施、增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在满足辖区“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的同时,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三是按照护理需求定位养老机构。在现有敬老院的改造中,1-2所街道级敬老院定位为具有医护功能,以接收失能、半失能老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定位为以接收半自理老人、自理老人为主,提供适当照护,集中居住式的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重点支持护理型养老机构,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倾斜。 

  (二)大力扶持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利用厂房、学校、宾馆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改造创办养老机构,就近就便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社会力量在取得民政部门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实行集团化管理模式、办理法人登记,社区级的养老服务机构也可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进行登记管理。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以本辖区为主,同时也兼顾“非地”发展,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注重提高养老机构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实现资源互补、服务共享。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护理院,鼓励街道级卫生服务中心转型升级为养老护理院。养老护理院需同时取得“医疗机构设立许可”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享受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临终关怀医院纳入养老机构范畴,对设立的老年病床给予适当扶持。现有各类养老院中,100张床位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应单独设置医务室;规模较小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可单独设置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满足在院老年人医疗康复服务的各类需求,提升养老机构医疗康复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独立设置的医务室,可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纳入医保定点机构。鼓励、引导社会办养老机构延伸发展医疗服务,促进养医融合发展。同时配合开展“福彩助我行”活动,免费为社会困难老人和护理机构的失能、失智老人提供各类康复辅助器具。 

  四、加强和创新养老服务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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