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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5-25 上城区 收藏
朗读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上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上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  

(一)编制目的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共建共治共享“平安上城”,构建和谐美好社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杭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上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于上城区区域内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策群防机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分类指导、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区各有关部门、有关机构根据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按照职责分工和职能权限开展工作。

3.依法规范,果断处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属地街道要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并逐步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时,要在第一时间依法果断处置,严防事态扩大,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4.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充分利用各地质灾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行业的现有资源,确保救援实效。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单位的作用,做好协同配合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职责,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能够有效组织、高效运转。

5、依靠基层,全民参与。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广泛宣传和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社区、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处置能力,提高公众的自防自救能力。

 

二、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一)区应急组织机构

1.应急指挥机构

上城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上级要求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时,上城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转为上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并视情况增加部分成员单位,负责指挥和部署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时,按《杭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区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必要时,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国土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政府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国土分局、区发改经信局、区住房和城建局(区人防办)、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文广新局、区卫计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安全监管局、区风景旅游局、上城规划分局、上城环保分局、上城交警大队、上城消防大队、紫阳街道、南星街道、清波街道。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区国土分局,办公室主任由上城国土分局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时,区国土分局、区应急办共同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2.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范围内一般(Ⅳ级)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

2)当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时,配合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

3)指导和监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部门开展工作;

4)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相关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贯彻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并督促落实;

2)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对灾害损失及影响作出评估,及时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为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3)汇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抢险救灾进展情况,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信息的发布;

4)决定相应预警响应、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应急预案的启动、终止;

5)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承担区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区属新闻单位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相关新闻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加强对互联网相关信息的管理。

2)区国土分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修订应急预案和相应的操作手册,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灾害情况;负责组织专家和专业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指导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治理工程;建立完善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和指导应急预案演练;加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开展防治知识培训工作。

3)区政府应急办:指导检查预案的编制,协助指挥部做好相关应急协调工作。

4)区发改经信局:协调有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指导、监督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全区重点和重大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协调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安排。

5)区住房和城建局(区人防办):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做好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保地质灾害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监督各建设单位履行主体工程与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地质勘察程序,实行施工图审查的地质勘察前置审查程序;指导、监督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施工单位合理选址设置临时工棚,规避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协助应急救援施工队伍和工程机械设备的组织协调;负责监督与指导管理单位做好所属人防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做好人员应急疏散工作。

6)区教育局:指导、监督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学校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检查落实防灾措施;指导、监督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校舍等建设项目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保地质灾害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校舍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监测、治理等工作;组织开展中小学生地质灾害防灾演练,将防灾知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政府修复损毁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7)区科技局:负责预测地震情况及影响范围并通报指挥部办公室,对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趋势进行预测。

8)区商务局:负责抗灾救灾生活必需品供应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9)区公安分局:协助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和其他人员疏散转移;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工作。

10)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帮助灾民安置,设置避险、避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负责统计核实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等情况;负责灾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协调工作。

11)区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区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会同区国土分局编制并执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资金预算;管理区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区本级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以及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救灾应急款的拨付及其使用情况。

12)区文广新局:负责指导、帮助灾区开展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13)区卫计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受灾伤病员抢救工作;负责做好灾区疫病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灾区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负责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14)区城管局:负责已接收管理城市道路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城市道路等设施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监测、治理等工作。

15)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救灾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

16)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协助区国土分局对可能由生产经营性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分析和认定;负责处理经认定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程序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7)区风景旅游局:组织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旅游景区(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督促落实防灾措施;指导督促相关旅游景区(点)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监测和治理等工作;加强旅游行业的防灾知识宣传教育。

18)上城规划分局:负责指导、督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单位将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纳入编制依据;指导灾区灾后重建规划的编制工作;协助提供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所需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料,推动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化发展;协助提供突发地质灾害灾区的高分辨率航空影像等资料;协助提供救援和灾后重建所需的地形图。

19)上城环保分局:负责指导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0)上城消防大队:负责开展被压埋人员的抢救工作,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灾害进行抢险;组织区应急救援队开展抢险救灾、营救遇险群众、转移疏散物资等重大任务。

21)上城交警大队: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工作。

22)相关街道(紫阳、南星、清波):负责按照预案要求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突发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组织和协调社区、基层自治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自救互救工作。

(二)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对各类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办法、灾害损失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监测、预警、治理等工作;

3.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服务。

 

三、突发地质灾害等级划分

按照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

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级别

分    级    标    准

特别重大

地质灾害

(Ⅰ级)

(1)发生直接威胁人数1000 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 亿元以上特大级险情;

(2)发生因灾死亡30 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

(3)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4)因发布预警及其他需应急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在20000 人以上的情形。

重大

地质灾害

(Ⅱ级)

(1)发生直接威胁人数500 人以上,1000 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重大级险情;

(2)发生因灾死亡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大型地质灾害。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因发布预警及其他需应急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5000 人以上、20000 人以下的情形。

较大

地质灾害

(Ⅲ级)

(1)发生受威胁人数100 人以上5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较大级险情;

(2)发生因灾死亡3 人以上、1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中型地质灾害。

(3)因发布预警及其他需应急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在1000 人以上、5000 人以下的情形。

一般

地质灾害

(Ⅳ级)

(1)发生直接威胁人数在1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一般级险情;

(2)发生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小型地质灾害;

(3)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及其他需应急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1000 人以下的情形。

 

四、预防监测和预警

(一)预防与监测

1.区政府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健全以社区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

2.街道办事处要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人员手中。

3.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每年梅雨季节、台风汛期、冬季雪期、冰冻时期前期,全面排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2.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实时等级预警按杭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为基础,各单位、属地街道和地质灾害隐患易发区、重点巡查区域群测群防责任人、监测人、巡查人等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蓝色预警响应

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做好监测预警工作,相关人员到岗到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实行24 小时应急值守,密切监视雨情;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属地街道和单位开展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巡查与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应对准备;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统计、分析和报告。

3)橙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加强短时预警预报;

必要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区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红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黄色、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指导组织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必要时派遣区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五、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同时向区政府和国土分局报告。

1.报告流程及时间

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地质灾害,区政府及国土分局应在事发后1小时内将灾害初步情况上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

发生较大以上地质灾害或有人员死亡的一般地质灾害,区政府及国土分局要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 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国土资源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同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省应急办、省国土资源厅。在事发2小时内将灾害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同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2.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危害对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报告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续报工作;情况有变化的,应在进一步核实后,将情况续报和核报。

3.报送渠道

信息报送采用传真、信息网络传输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先电话报告,后补充书面报告。

(二)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街道、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区政府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达到区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三)应急响应

1.预案启动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一般(Ⅳ级)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

由区政府决定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根据区政府的请求视情启动本预案。必要时,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国土分局、属地街道安排24小时专人值班,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其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安排24小时专人值班,各重点地质灾害防范区监测和防范责任人到岗到位;街道组织人员加强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巡查;地灾应急QQ24小时专人值守,发现险(灾)情及时向区政府和国土分局报告。

2)较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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