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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城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5-25 上城区 收藏
朗读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上城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9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上城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3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杭政函〔201799号)和《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区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上政函〔201751号)精神,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区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各类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区各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

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对全区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污染源(设施)。

1. 工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2普查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2. 生活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辖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区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及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等。

2普查内容: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和污染治理情况,辖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以及辖区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及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3. 移动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工程机械、场内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2普查内容: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4.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污染源(设施)

1普查对象和范围:包括储运源、干洗、汽修、餐饮、医疗、扬尘源等。

2普查内容:储运源主要包括加油站和储油库的油气挥发排放信息,加油站及油库的储罐信息、油品销售量、汽柴油周转量、加油和装卸频率以及油气回收装置安装和使用等信息;干洗、汽修、餐饮、医疗卫生等源,调查各行业污染源活动水平信息。扬尘源主要包括道路扬尘、施工扬尘。调查各类施工工地地址、施工周期、施工面积、施工类型及施工阶段等信息。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等;

废气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油烟等。

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基于工业污染源名录库,按照普查对象和内容,全面入户登记调查。通过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工业污染源名录库以国家名录库为基础,经街道核实汇总后确定。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记调查。

(二)生活污染源

对生活源锅炉进行登记调查,登记锅炉基本信息情况和能源消耗、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辖区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并分雨季、旱季开展排水水质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调查与监测结果、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整体核算辖区水污染物排放量。

(三)移动源

利用公安、住建、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等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放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区域特点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道路移动源:根据行业管理、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采取抽样和实测获取典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系数,根据排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污染源(设施)

采用统计数据和抽样调查的方法,获取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行业管理、对口统计原则,由相关部门提供,获取相关活动水平数据。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街道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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