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劳动保障站:
为了全面贯彻市政府《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和区政府《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和做好大学生创业工作实施意见》(上政〔2009〕3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开发工作,规范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并根据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15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性质与范围
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是指社区居委会直管的社区保安、社区保绿、社区保洁、社区助老助残、社区就业援助员、社区卫生协理员等社区服务性劳动岗位;是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管理和服务岗位;是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帮扶措施,是帮助就业困难群体渡过生活难关而推出的一种过渡性、临时性、救助性、保护性岗位。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遵循自愿申请上岗的原则。
1、社区保安是指小区门卫、小区巡逻、小区车辆管理、小区治安监控等维护社区安全的岗位。
2、社区保绿是指维护社区绿化的岗位。
3、社区保洁是指维护小区道路、楼道、厕所、河道等清洁卫生的岗位。
4、社区助老助残是指为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老人;8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不在市区的老人;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无人照顾的老人;优抚对象中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无人照顾的老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无人照顾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等提供探视慰问、代办服务、居室清洁卫生等简单家务劳动和其他服务以及由社区管理的星光老年室、爱心食堂等为老服务岗位。
5、社区就业援助员是指协助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用人单位等提供就业服务的岗位。
6、社区卫生协理员是指协助社区管理辖区内公共卫生事务的岗位。
上述岗位实行服务外包、劳务派遣或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不纳入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范围。
二、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的条件
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服务人员应为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优先安排持证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困难家庭人员和“4050”人员上岗。
三、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实行总量控制
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人数按社区规模、人口总数、绿化面积、安全设施等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增加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人数的,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在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中填写并打印《杭州市新增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岗分布表》和《杭州市新增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人数审核表》报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初审同意后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的上岗手续
要求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的人员应向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及上岗承诺书。(见附件6)
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对初次上岗的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须在其户籍、居住和岗位所在社区分别同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相关社区的劳动保障服务室将公示意见反馈给相应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社区与其签订《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一年一签。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上岗的协议试用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协议最晚签订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的人员,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要为其办理提档手续并在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中对其就业状况输入“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在其《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就业情况”栏做好记载,其《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和档案分别由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和区劳动保障部门集中保管。
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在协议期限内不应随意换岗。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同一街道内换岗的,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应与服务人员签订《变更协议》(附件1),作为原协议的附件,并报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换岗。跨街道换岗的,应先经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同意终止原协议,新岗位所属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社区再与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签订新的协议。
五、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的劳务性费用、福利待遇、参保政策
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劳务性费用应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10%(其中保洁岗位应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0%)。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由街道保障站统一发放。
在法定休假日上岗的,应参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定休假日上岗补贴。每年的6月-9月按规定发放冷饮费,各街道应根据实际对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福利待遇给予保障。
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按规定为其统一代缴上述保险费。并要每月认真核对缴费名册。
六、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责任公示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应将本社区的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的姓名、照片、岗位名称、责任区域、在岗时间以及监督电话等在专门设立的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责任公示栏予以公示,并建立《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的责任公示管理名册》(见附件2)。
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应对责任公示栏及管理名册进行动态管理。出现人员增减或责任区域变动等情况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整责任公示栏及管理名册等相应内容。
七、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管理制度
各街道应统一制定辖区内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街道、社区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考核考评制度。对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出现在协议期内发现不符合上岗条件或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严重违反纪律或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的,应当解除协议。
区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实地检查制度,每月对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服务人员上岗情况、责任公示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并建立检查情况通报制度。
八、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内容、标准以及申请
1、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的内容和标准:
(1)市专项资金给予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综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00元。
(2)区专项资金给予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综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25元。
(3)出现在非在岗时间死亡情况的,给予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金补贴。补贴标准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