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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城区国有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5 上城区 收藏
朗读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上城区国有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城区国有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国有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区财政局是主管全区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国有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要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批准文件,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国有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前应由财政部门确认项目资金来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应在7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国有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月报格式见附件一)。

  第四条 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工程建设进度拨款。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直接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条  国有建设单位当年收到的安置房出售收入、安置扩面费收入、商铺出租、出售收入列本年自筹资金拨款。国有建设单位当年收到的国有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列本年其他资金拨款。

  第六条 国有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收到的财政贴息资金、存款利息收入、无法退还的押金收入、残值净收入等,应冲减相应的工程成本。

  第七条  国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或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必须按照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具体预留的比例和时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规定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比例将资金缴入建设单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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