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财[2009]13号
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8]29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通知》(杭政发电[2008]2号)要求和市委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为妥善解决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不可避免的经营困难、破产、解散等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企业拖欠工资给农民工带来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办法。
一、应急周转金的垫付范围
对于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辖受理、并已经立案依法查处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属下列情形的,对企业中具有劳动关系的非本地城镇户籍的农民工,吃、住、行有困难的,可由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垫付或先行垫付,保障被欠薪农民工基本生活:
1、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隐匿或逃跑,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一时难以清偿,且影响生活的。
2、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或部分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清偿而影响社会稳定的。
3、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不足以偿付拖欠工资,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应急周转金的筹集
应急周转金由同级财政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具体额度为:区级不少于200万元,街道不少于50万元。实行专款专用。周转金落实单位:区级应急周转金由区财政局落实,街道一级应急周转金由各街道落实。
三、应急周转金的垫付标准
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农民工,以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之日前3个月时间为限,原则上按不超过本人被拖欠工资总额的30%的额度垫付应急周转金,最多不超过当地城镇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额。
情况特殊的,经区政府相关领导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街道主管领导批准,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可由应急周转金一次性垫付。具体标准为: 启用区级应急周转金用于垫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批准;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区领导批准;100万元以上,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各街道启用应急周转金,应经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各街道可结合实际,具体制定垫付标准。
四、应急周转金的发放
经区政府相关领导和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应急周转金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或街道负责发放,并严格按规定对领取对象进行审核。情况紧急或特殊时,可先行按规定发放应急周转金,然后再履行报批手续。
应急周转金发放后,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街道向区财政局报送相关凭证,包括应急周转金发放人员花名册(具领取人签名)、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或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对农民工所在企业拖欠工资立案和查处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以及《应急周转金申请垫付审批表》(见附件1).
五、应急周转金的清偿与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