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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杭州市上城区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5 上城区 收藏
朗读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杭州市上城区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六日    

 杭州市上城区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上城区教育局、上城区人事局二○○五年七月一日)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聘用制度,根据《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8号)精神,并结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等单位关于杭州市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59号)和杭州市教育局《关于贯彻

  一、适用范围

  上城区教育局所属学校、幼儿园和直属单位的现有固定制职工、新调入和新接收的进编教职工(不包括已办理内退手续人员)。

  二、基本原则

  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必须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一是合理设岗。聘用单位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据编制、机构和队伍结构设立岗位,在核定的编制数内聘用教职工。对于因学校撤并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目前已经超编的学校,实行一定时间的适应期。在适应期内,要采取积极措施逐步压缩超编人员。逐步规范内设机构,并控制负责人的配备人数。

  二是科学定量。聘用单位要根据编制总数和实际工作总量,科学合理地确定教师的工作量。在确定教师工作量时,注意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减员增效的目的。

  三是按岗定薪。推行按岗定薪的激励机制,即按照不同的岗位确定不同的工资待遇。鼓励学校内部搞活分配办法,实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技工等级的评聘分离制度,在规定比例内可以实行高职低聘和低职高聘。对于实行聘用制前教龄满20年的教师应聘职员岗位的,退休后可享受教师待遇,但应聘职员期间不计教龄。

  四是竞争择优。聘用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根据公布的岗位,在教职工申报的基础上,聘用单位按照工作岗位需要和教职工考核情况,择优聘用教职工。岗位有空缺的单位聘用人员,经上城区教育局批准,可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考核的方法从本系统、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或者面向社会招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本系统、本单位应聘人员。

  五是公开平等。聘用方案和程序必须公开、公正。聘用单位制定的教职工聘用制实施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报上城区教育局备案后实施。

  三、组织机构

  为了保证聘用工作的顺利实施,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和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并报上城区教育局备案。

  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工会和教师代表组成,由法定代表人担任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有关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专家组由学校骨干教师组成,对拟聘用对象的业务素质进行考核。在聘用过程中,专家组配合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保证聘用工作的客观、公正。

  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由本单位党组织、工会和教师代表组成,可由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组长。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教职工聘用工作中的争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聘用程序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⑴公布岗位。聘用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⑵应聘。教职工根据岗位条件填写双向选择意向书,向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应聘申请。⑶初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⑷拟聘。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评,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择优聘用的原则提出拟聘人员名单。⑸聘用。聘用单位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⑹签订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上城区教育局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不得聘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

  五、聘用合同

  从2005学年开始,所有受聘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

  患有现实医疗条件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使用杭州市人事局印制的统一文本。

  1、聘用期限

  聘用合同期限为3-6年。本办法下发后,新调入人员签订3年的聘用合同。新接收的大学毕业生,签订1-3年的聘用合同(含见习期)。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限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确定。在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对于被外借、脱产带薪上学和长期培训的人员,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其期限视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聘人员,本人提出签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之签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⑴在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25年的。⑵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⑶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⑷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同变更

  依法订立的聘用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3、合同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⑴聘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⑵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⑶受聘人员退休、退职的。⑷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合同续签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签聘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合同期届满按规定办理终止或续聘合同手续。

  5、合同解除

  ⑴聘用单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①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或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③聘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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