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2000]8号《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文件,区委于去年11月下发了上委[2001]43号《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国家、省、市关于建立“依法管理、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新机制,已提出了具体的改革要求。通过一年的实践,已取得明显的实效,但也存在着薄弱环节。现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精神,对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就下一步如何推进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切实推行独生子女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
1、兑现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确保按时发放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按年发放,父母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由原单位发给;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凭上城区户口关系、上城区发的《失业证》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区财政拨款,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服务室发给。
2、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渠道,对符合照顾生育二孩条件而主动放弃生育的夫妇一次性奖励不低于500元。
3、劳动人事等部门要落实并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事业,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
4、对当年参加普遍高考成绩名列杭州市前三名且户籍在本区两年以上的独生子女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3000元的奖励。
5、把特困的独生子女家庭纳入区“慈善总会”重点救助的范围,在同等情况下,独生子女可以享受优先优惠政策。
(1)在求学资金资助中,对小学、初中、高中的独生子女可相应提高10%。
(2)在特困职工大病重症救助中,对未婚独生子女家庭患大病重症可相应提高20%。
(3)在突发性生活困难救助中,对未婚独生子女不幸伤残或死亡,且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的家庭,可相应提高50%。
(4)对领取《特困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未成年或在校读书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关证件,到区属各医疗单位就医时可免收普通挂号费、诊疗费、放射费、心电图费、B超费;每二年免费进行一次体检;门诊中西药费免收10%;住院床位费免收40%;住院实验室检查免收30%。
(5)当独生子女困难家庭受到人身或财产侵害时,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均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6、对已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待遇的夫妻,后又生育孩子或收养子女的,停止并退回已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待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给予党纪政纪等相应的处罚。
二、免费落实计划生育技术和保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