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上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城区审计局(下称区审计局)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上城区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以政府名义或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的投资项目;
(二)政府及部门以各种方式投资或参股投资的项目;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上级财政资金拨款的国家建设项目;
(六)其他国家投资项目。
第四条 上级财政资金拨款的国家建设项目,实行授权审计。
第二章 审计监督
第五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区审计局应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的要求,对管辖和授权管辖的国家建设项目(含委托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审计的依据。
第六条 区审计局在安排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上述相关单位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七条 区审计局在组织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八条 区审计局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区计划、财政、建设、房管、国土资源、环保、区府办、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给予支持、协助,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区计划部门提供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建立国家建设项目立项抄告制;
区财政部门提供国家建设投资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包括:区教育部门年度校舍维修、装饰、装潢情况;科技部门年度技术改造项目情况以及国有资产投资和参股的基本建设项目情况;
区建设部门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区政府办公室提供年度旧城改造、道路整治情况;
区房管部门提供年度小区整治情况;
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相关情况,并给予配合。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区审计局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和该项审计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条 区审计局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组织实施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
第十一条 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二)设计内容的变更、概算编制和调整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征地拆迁的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五)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债权债务情况;
(八)有关税费计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