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杭州市上城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4〕16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4〕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合理费用的活动。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项目申报、预算统筹、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购买内容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特点明显。 (一)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交通运输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 (二)社会事务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服务等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均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三)对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六条 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的原则,逐渐扩大购买服务的范围。 第七条 《杭州市上城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由区财政局牵头制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承接主体
第八条 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税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第九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购买主体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对属于《购买服务目录》内容的事项,应根据实际需求和财力的可能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项目要与单位履行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项目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增列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现行部门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明确服务事项、受益对象、购买方式、服务标准、预计支出等,并在预算编制系统内完整地反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情况。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在编制购买服务预算的同时,应一并编制预算绩效目标。预算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便于测算预算资金并作为后续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目标主要包括:预期产出,指购买服务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预期效果,指购买服务预期产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影响、服务对象或受益者满意程度等;成本控制,指购买服务达到上述预期产出和效果所需要的合理成本。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目标的规范性进行审核,预算绩效目标不明确,未细化、量化的不予纳入预算。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绩效目标,应要求购买主体进行调整,审核符合规范后,纳入预算。
第五章 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对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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