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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城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5 上城区 收藏
朗读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上城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上城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城区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经济加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产业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区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区聚集,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推进全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充分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合作。

  第四条 产业基金通过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以及大中型企业合作,共同发起设立多种形式的子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的产业基金,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我区实体经济,或通过投资行为引进区外、市外、省外、国外企业落户我区。

  第五条 产业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运营权相分离的管理运作体制,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产业基金的监督管理,指导产业基金开展投资并做好对接服务,不干预产业基金具体管理和运作,充分发挥基金专业化管理团队的独立决策作用,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

  第六条 产业基金首期规模为3亿元,基金规模根据区财力情况,经规定程序审批后逐步扩大。资金来源为财政出资,主要来源是公共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深化财政存量资金改革盘活的部分存量资金、基金投资收益和国有企业注资等。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设立上城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区金融办)、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区金融办)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管委会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产业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杭州上城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基金公司),由杭州上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已有全资子公司增资更名组建,首期注册资本3亿元,按4:3:3的比例分年出资,在基金设立后3年必须全部到位。

  第十条 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股东会及日常经营机构,由杭州上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新的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省、市和上城区的产业规划及相关政策,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计划,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监督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协调基金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二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成员单位沟通协调机制,协调基金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对基金公司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备案资料进行审核,为管委会提供决策建议。

  第十三条 基金公司的主要职责:负责将产业基金以该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不直接参与具体投资运营。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负责筹集设立产业基金,并负责对基金的具体运作及日常经营管理,向管委会及其办公室报告产业基金经营活动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对产业基金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和考核评价,并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提出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方向,提供产业基金投资领域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参与制定或修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会同区财政局开展考核评价,并推动有关部门做好“子基金”、“直接投资”等基金公司的参股投资工作。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主要职责:金融、审计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公司应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并认真研究主管部门提供的产业投资领域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组织制订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由基金公司董事会决定,报管委会办公室和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基金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产业基金的项目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成员由上投集团公司选派,人数为5人,选派的人员及调整的人员须在10个工作日内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对“直接投资”等需要专业技术支持的投资项目要设立顾问委员会,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顾问委员会委员由5-7人组成,由产业基金重点投资领域的知名专家、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专业人员、中介机构人员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区金融办)、区科技局、区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人员组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专业意见。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基金公司要按管委会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产业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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