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上城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日
上城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于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与上述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区级预算单位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开设账户的,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公款竞争性存放。《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发布之前,没有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公款,应在约定期限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五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采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招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的办法。区各主管部门具备招标能力的,经区财政局同意后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 第六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七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并由区级主管部门汇总,报经区财政局报备后,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拟定招投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
第八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及“杭州上城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ggzy.hzsc.gov.cn)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招标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等事项。 第九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期限由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条 参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上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适当放宽,但须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定期存款招标的标的应设置为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定期存款年利率。在投标过程中,如出现标的相同的情况,应通过对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经济发展贡献、综合收益水平等指标评分确定中标银行。 (1)经营状况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可参考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年度综合评价和浙江银监局年度监管评级。 (2)服务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信息系统建设、以往提供财政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内容。 (3)经济发展贡献指标。由投标银行在杭州及上城的纳税、贷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指标组成,可参考市政府公布的在杭银行机构年度贡献评价结果。 (4)综合收益水平指标。指投标银行提供的利率、贷款支持力度、服务费用减免情况和其他捐赠情况。
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由招标单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