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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5-25 上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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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4〕125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区电梯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街道属地管理、企业(业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多元共管格局,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我区电梯质量和安全水平,最大程度防止和减少电梯事故和故障的发生。 

二、明确各方职责 

(一)明确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主体。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如所有权人一个以上的,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应在电梯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者安全主体责任;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农转居公寓房(农民联建房)和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由所在街道会同住建、民政、市场监管(质监)、安监等部门,协调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由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者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住宅小区未实施自行管理又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由所在街道协调住宅小区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 

(二)明确电梯制造企业安全责任。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设计制造环节的质量安全以及电梯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并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产品随机资料中应明确电梯维保的注意事项,指导电梯维保企业对电梯进行正确的维保;产品出厂说明书中应明确电梯或重要部件的正常使用年限,当电梯运行接近正常使用年限时,电梯使用管理者有权向原电梯制造企业咨询,电梯制造企业应当就电梯更新、改造、报废提出建议。如电梯使用管理者不采纳电梯制造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可免除电梯制造企业相应的安全责任。 

(三)明确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企业安全责任。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企业负责相应环节的施工质量、现场安全及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电梯使用管理者委托电梯维保企业实施维保的,应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由电梯维保企业承担电梯维保质量和运行安全责任。电梯维保企业在承接电梯维保业务时,应当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日常维保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备品备件供应等进行确认,确保维保电梯在日常维保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安全运行。 

(四)明确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安全责任。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电梯法定安全检验、技术鉴定及风险评估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在法定检验过程中,应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不当造成的隐患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者和电梯维保企业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 

(五)明确政府职责。各街道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电梯实行“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协调落实电梯运行、维保、维修、改造、更新等经费,积极协助职能部门实施电梯安全监管,督促电梯维保企业、电梯使用管理者落实安全责任。 

(六)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市场监管(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对电梯制造企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企业、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及相关作业人员的考核,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宣传电梯安全知识,负责制定物业管理合同、电梯维保合同等示范文本,依法吊销被撤销许可的电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依法查处电梯违法销售经营行为。住建部门负责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主任(经理)的检查考核,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对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电梯,审核拨付大修改造更新费用,负责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梯的选型和配置把关工作。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电梯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守电梯质量安全底线,逐步将电梯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纳入电梯招投标评审内容。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电梯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对消防电梯和普通电梯实施消防安全监管,维护电梯事故现场的秩序和安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电梯等设备的行政事业性检验收费进行管理,对委托检验和维保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收费项目,重点加强明码标价、价格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老旧电梯隐患治理资金的补助工作。宣传教育部门负责普及电梯安全常识,倡导公众文明安全乘梯。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三、强化电梯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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