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经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入库通过,为创业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具备一定物理空间、管理机构、配套设施,并能提供相应公共服务等基础保障服务的创新创业载体,包含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加速器等各类创新孵化载体。
二、入库条件
(一)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管理单位为在普陀区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主体,实际运营时间六个月以上,注册资本实缴额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作为集中孵化场地,如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及会议、文印等相关服务。
3.科技企业孵化器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运营主体管理运作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企业(团队)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毕业与退出机制,具有较完善的入孵企业数据统计机制。
4.科技企业孵化器已入驻创业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15个,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知识产权。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创业企业、创业团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企业应在普陀区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新办企业入驻时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引进企业入驻时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创业企业(项目)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培育时间一般不超过48个月。
2.创业企业(项目)应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400万元;
3.获得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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