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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规定

2021-05-31 普陀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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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

管理规定》的通知

普府规范〔2019〕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7月2日区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0日

 

 

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体适用范围)

区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事项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包括下列事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重大房屋征收决定、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等;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以规范性文件(“意见”“规定”“办法”)或者“规划”“计划”“方案”“决定”“措施”等形式成文,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决策目录清单)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制定目录清单,每年动态调整,凡列入目录清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照第三条标准,梳理各自职责范围内需要区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于每年12月底前将重大行政决策申报事项报送区政府,经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形成下一年度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于每年331日前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五条(动态管理)

除了以上定期发布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外,决策承办单位提出需要新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经区政府同意,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时调整补充,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基本原则和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七条(程序适用)

决策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决策过程中组织预公开和公众参与。

决策事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需要依靠专业人员、专业机构作出判断的,除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决策事项涉及社会稳定等方面较大风险的,除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对开展专项风险评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决策承办)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的起草、预公开、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组织开展等具体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九条(决策起草)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起草决策草案。

第十条(决策预公开)

决策草案形成后,应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可以通过媒体访谈、政策解读等方式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决策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示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0日;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预公开时应当予以说明,但最短不少于7日。

决策预公开的具体要求按照《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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