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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关于修订《奉贤区群众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立项计划

2021-11-08 奉贤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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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群众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条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
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升人民群众文化素养,共享
文化建设成果,设立奉贤区群众文化项目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
持资金”)。
条 第二条 为合理、有效、规范地使用扶持资金,确保公开、
公平、公正,确保扶持资金发挥最大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条 第三条 扶持资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惠民的原
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鼓励群众文艺创作,丰富公
共文化产品供给,繁荣群众文化活动。
条 第四条 奉贤区群众文化项目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
金”)来源于奉贤区文化基因工程扶持资金,由奉贤区文化和旅
游局(以下简称“区文旅局”)负责扶持资金的解释、申报受理、
审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
条 第五条 扶持资金用于扶持在本区开展的群众文化项目,主
要包括文艺原创项目和群众文化活动项目。根据项目社会影响、
项目总投入等因素进行补贴。由财政全额保障的项目不纳入扶持
范围,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条 第六条 文艺原创项目,主要指属于舞蹈、音乐、戏剧、曲
艺、摄影、书法、美术、文学写作等艺术门类的文艺原创项目,
包括大、小剧(节)目。大型剧目时间长度一般不少于 90 分钟;
小剧(节)目作品时间长度一般为:音乐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 8
分钟;舞蹈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 8 分钟;戏剧作品时间长度不超
过 15 分钟;曲艺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 12 分钟;摄影、书法、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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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文学写作等均需原创作品。
条 第七条 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主要指属于群众文化活动范畴
的文化节庆类(不含征文比赛等)、文化培训类、重大赛事类、
普及讲座类、文化交流类、演出展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和
推广等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
条 第八条 凡在本区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织和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均可申报群众文化项目的扶持。
同一项目(不包括定期举办、具有连续性的项目)不可每年重复
申报。
条 第九条 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群众文化项目,各单位均须
在《项目扶持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
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 评审标准
条 第十条 文艺原创项目
(一)作品主题鲜明,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讴
歌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民
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紧密结合推动“奉贤美、奉贤强”战略目标
建设,传承和发扬“贤文化”等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以现实
题材、传统文化等为重点题材;
(二)讲述百姓故事,反映多彩生活;注重民族特色和地方
特色,具有浓郁的生活气息;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
(三)作品生动质朴,表现手法创新,形式丰富多样,富有
艺术表现力和感染力;
(四)作品接地气,有个性有创意,群众喜闻乐见;
(五)突出群众文化特色,适合基层演出,便于学习、交流
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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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鼓励出精品,能够代表奉贤走出去参加对外文化交流
的予以重点扶持。
条 第十一条 群众文化活动项目
(一)活动健康向上,能起到教育、宣传、引导作用;
(二)活动覆盖面广、互动性强、群众参与度高;
(三)活动项目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有创意创新、有时代
感;鼓励参与国内外知名艺术节、展览、赛事或节目交易会;
(四)体现上海地域特点和区域特色;
(五)坚持公益性方向,惠及市民百姓,方便群众参与;
(六)有广泛影响力、社会效益好,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喜爱,
市民满意度高。
第四章 扶持标准
条 第十二条 文艺原创项目
(一)申报扶持的文艺原创项目,应在申报时已完成首演或
创作稿,或者承诺在获得扶持后一年内完成项目,否则将追回扶
持款。如申请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中已包含该创作作品,该作品
不能重复申报创作项目。
(二)由本区与区外创作单位联合创作的文艺原创项目,本
区创作单位须在创作演出上居于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的出品权
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才具有项目申报资格(须提供与合作方
的约定文本)。
(三)根据评审情况,文艺原创项目的扶持上限为 50 万元;
申报单位的自筹资金,一般须达到该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 30%。
条 第十三条 群众文化活动项目
(一)申报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应具有详细的策划和实施方
案。应在申报前已完成项目,或者承诺在获得扶持后一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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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否则将追回扶持款。
(二)对定期举办、具有连续性的项目,采取每届申报、评
审的办法。申请扶持时须递交上年度扶持项目总结(包括参与人
次、覆盖面、影响力、市民反响、宣传报道等情况)和相应的图
文等材料。
(三)根据评审情况,群众文化活动项目的扶持上限为 50
万元;申报单位的自筹资金,一般须达到该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
30%。
第五章 申 报
条 第十四条 区文旅局是奉贤区群众文化项目扶持评审工作的
主管部门。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头桥集团公司文化行政管理部
门为本地区群众文化项目申报受理和初审责任单位。
条 第十五条 奉贤区群众文化项目扶持每年组织,由区文旅局
统一发布通知启动申报工作。
条 第十六条 奉贤区群众文化项目扶持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向
所在地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所在地区文化行政
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核实。
经奉贤区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按时进行
年检的区级行业社团组织可直接向区文旅局提交申请。
条 第十七条 申请扶持的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奉贤区群众文化项目扶持申报表;
(二)诚信承诺书;
(三)单位、个人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
情况简介、项目方案、活动原始凭证(资金发票复印件等)、参
加各类活动介绍、宣传报道、获得荣誉等图文资料;
(四)可以反映项目情况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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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评 审
条 第十八条 成立扶持资金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及财政局等
相关部门参加评审。
条 第十九条 申报截止后,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确定推荐名单后报送区文旅局。直接向区文旅局申报的区级行业
社团组织由区文旅局组织评审。
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资金总额和拟扶持对象名单进行评
审并确定扶持金额意见。对成效特别突出,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
力,对全区群众文化项目发展具有一定引领导向作用的优秀特色
文化项目可给予重点扶持。
条 第二十条 扶持名单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后由区文旅局向
社会公示。
条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要
时可进行实地考察了解。
第七章 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条 第二十二条 扶持资金从区文化基因工程专项资金中按预算
列支。
条 第二十三条 获得扶持项目按财政专项资金支付要求进行经
费拨付。
条 第二十四条 各申报单位须填写《诚信承诺书》,保证所报数
据真实可靠,申报项目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区文旅局将
对申报单位或个人诚信情况进行核实。凡 2 年内有行政处罚纪录
或被列入市场监管部门经营异常企业名录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
织,取消其年度资金申报资格,并将在媒体上披露失信行为信息。
对于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的行为,将由相关责任部
门作出责任认定,并依照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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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第二十五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区相关财政、审计等
部门的监督。对违规的单位、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终
止拨款、撤销扶持、追回扶持款等措施,由相关责任部门作出责
任认定,依照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在三年内取消其再次申
请的资格。
本细则自 2021 年 9 月 27 日起实施。本细则由奉贤区文化和
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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