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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1-05-31 奉贤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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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宗旨)

为全面贯彻“创新驱动发展,必须追求质量;经济转型升级,必须体现质量”的发展理念,表彰在质量发展、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和个人,引导和激励本区各行各业导入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之路,增强我区总体质量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及《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奉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奉贤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奉贤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设“组织”和“个人”两个类别。

组织奖分“奉贤区区长质量奖金奖”(以下简称“金奖”)、“奉贤区区长质量奖银奖”(以下简称“银奖”)和“奉贤区区长质量奖创新成果奖”(以下简称“创新成果奖”)三个类别。“金奖”和“银奖”主要授予已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质量管理水平在本区同行业内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各类组织,“创新成果奖”主要授予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某个方面的实践和绩效有突出成效的组织。

个人奖为“奉贤区区长质量奖卓越个人奖”(以下简称“卓越个人奖”),主要授予在本区质量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企业、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在各类组织中领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杰出个人。

第三条(奖项数量)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一般情况下双数年为孵化培育年,单数年为推荐评奖年,各类别奖项数量设置如下:

(一)“组织”类:“金奖”获奖组织不超过2个;“银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创新成果奖”获奖组织不超过1个。

(二)“个人”类:“卓越个人奖”获奖个人不超过1个;

本着宁缺毋滥的精神,如当年度参评组织或个人达不到获奖要求,各类奖项均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审原则)

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经费)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培育、评审、奖励等工作经费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优先推荐)

获得区长质量奖金奖、银奖及创新成果奖的组织、获区长质量奖的个人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及各类质量荣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的审定工作。

评委会由区政府质量工作分管领导、市质监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区级有关部门领导和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质监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奉贤区质量发展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评委会讨论确定。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推动、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议评审规则、评审结果;

(三)提请区政府批准奉贤区区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四)研究、决定奉贤区区长质量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八条(办事机构及职能)

评委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奉贤区质量发展局),是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办事机构。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建立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

(四)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提请区长质量奖评委会审议获奖建议名单;

(五)组织宣传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和获奖组织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孵化工作;

(六)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委会赋予的其他区长质量奖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评审机构及职能)

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在区长质量奖专家库范围内选聘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工作;

(二)向评审办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推荐部门及职能)

各相关委办局、各镇(开发区、直属公司、街道)、商会负责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资质资格。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条件)

(一)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组织”奖,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生产经营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并依法纳税;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具有标杆示范意义或在推动卓越绩效管理过程中,为实现管理提升取得突出成效的创新管理模式的;

4.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位于区内同行业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区内同行业前列;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组织申报的否决条件)

组织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区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质量、环保政策,属于国家政策规定淘汰的污染项目和生产经营淘汰目录产品的;

(二)因违反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等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按行业规定)及质量方面产生社会重大影响的投诉;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诚信缺失等行为。

第十三条(个人申报条件)

个人申报区长质量奖,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本区工作不少于3年;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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