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本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特形成《崇明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2018—15)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12日
崇明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
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的通知》(沪价管〔2015〕10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对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作如下规定:
一、本办法适用在本区经营的公共停车场(库),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居民小区停车不适用本办法,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三、道路公共停车服务收费,仍按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执行。
四、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实行按地段分类、按等级计费。相关公共停车场(库)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实施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可在规定价格水平之内自主下浮调整价格。相关旅游景区实行按次收费。
本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由区发展改革委依据供需定价原则制定(详见附件1)。
本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的地段划分,由区交通委征询区公安交警部门意见,并依据城市发展需求及各乡镇交通实际状况等综合评估认定(详见附件2)。
五、机动车辆停放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后,以每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相应减半。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长租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按签订的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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